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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           
论孙中山的行政法律观
民知识尤为低下也。”[12]“中国四万万之人民,由远祖初生以来,素为专制君主之奴隶,向来多有不识为主人、不敢为主人、不能为主人者。”[13]即使在民国成立以后,“其能明了了解共和之意义,有共和之思想者尚不得谓多。其未了解并无此思想者,于共和深表反对”。[14]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孙中山提出的方案是“励行县自治,以养成人民参政之习惯”。[15]他指出:“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由速达也。”[16]我们知道,孙中山主张训政的目的之一就是实行地方自治。对此他举菲律宾为例说:“美国之欲扶助菲岛人民以独立也,乃先从训政着手,以造就其地方自治为基础。至今不过二十年,而已丕变一半开化之蛮种,以成为文明进化之民族。今菲岛之地方自治已极发达,全岛官吏,除总督尚为美人,余多为土人所充任,不日必能完全独立。将来其政治之进步,民智之发达,当不亚于世界文明之国。此即训政之效果也。”[17]孙中山认为:“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18]一旦“全国人民有了自治能力,便是全国人民有了民国的国民资格”,[19]在此基础上,“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藉,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反之,如果人民未经县自治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事务,则会“茫昧不知津涯”,“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20]因此,地方自治是培养人民参政、议政等政治能力的根本途径。
  其次,地

方自治有助于使民主制度的真正建立。辛亥革命以来,用暴力革命打碎旧的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制度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革命本身并不是民主,甚至是与民主对立的。孙中山指出:“革命以民权为目的,而其结果,不逮所蕲者非必本愿,势使然也。革命之志在获民权,而革命之际必重兵权,二者常相抵触者也。使其抑兵权欤,则脆弱而不足以集事;使其抑民权欤,则正军政府所优为者,宰制一切,无所掣肘,于军事甚便,而民权为所掩抑,不可复伸,天下大定,欲军政府解兵权以让民权,不可能之事也。”[21]对此,当代学者也指出:在“革命过程中,民主是不足道的。民主本身意味着和平、规则和被统治者的同意,它的精神甚至与革命(暴力、打破规则、压制)正相反”。[22]那么如何实现从革命向民主的过渡,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呢?孙中山给出的方法是制定约法,实行地方自治,让地方议会监督军政府,制约军政府的权力,“洎乎功成……军政府即欲专擅,其道无繇”;而人民又因有地方自治的训练而具备了民主政治的素质,“一旦根本约法,以为宪法,民权立宪政体有磐石之安,无漂摇之虑矣”。[23]他举美国和法国为例说,美国革命后国体“一成不变,长治久安”,而法国革命后“大乱相寻,国体五更,两帝制而三共和”。他分析原因说,英人素富于“自治能力”,美国“未独立以前”,“地方自治已极发达;故其立国之后,政治蒸蒸日上,以其政治之基础全恃地方自治之发达也”;而法国“之国体向为君主专制,而其政治向为中央集权,无新天地为之地盘,无自治为之基础也”。而当时的中国“缺憾之点悉与法同,而吾人民之知识、政治之能力更远不如法国,而予犹欲由革命一跃而几于共和宪政之治者,其道何由?此予所以创一过渡时期为之补救也。在此时期,行约法之治,以训导人民,实行地方自治”。[24]如果“县县都可以自治,中华民国便自然成立。如果全国的人民不能自治,总是要靠官治,中华民国便永远不能成立”。[25]他希望通过实行地方自治,一方面训练广大民众的民主精神和政治能力,一方面打下民国的政治基础,最终在中国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
  关于地方自治的具体方式,孙中山前期曾主张以省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但后来逐渐转为以县为单位实行地方自治。关于实行县自治的步骤,孙中山在1924年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有系统的表述。他主张:“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此后,“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吏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举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26]
  三、依法行政论
  “依法行政”原则是孙中山在进行民主革命过程中一贯倡导的。他主张国家事务应该依法而行,政府行为也必须有法律的统一规范,官吏行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早在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初就表明:“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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