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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银行法的几个问题           
关于社区银行法的几个问题
  [摘 要] 社区银行的兴起具有客观必然性,对于我国 经济 和 金融 发展 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发展社区银行必须立法在先,制定 社区银行法,以保证社区银行在设立之初便有法可依、良性发展。社区银行法应明确规定社区银行的性质、设立目的、准入标准、退出标准、社区再投资等。社区银行监管是社区银行法的重要内容,建立监管法规,不仅是社区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需要,而且是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社区银行法;社区银行监管;金融体系
  
  一、制定社区银行法的必要性
  制定社区银行法不仅十分必要,而且甚为紧迫。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社区银行作为金融创新的金融组织,其兴起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经济和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发展社区银行需要先谋而动,建立和健全社区银行的 法律 法规,使之有法可依,在设立之初就走上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社区银行,是资产规模较小,按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要求组建,局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从事经营,以当地社区中小 企业 和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的盈利性的 现代 商业银行。社区银行有4个显著特征:资产规模较小;按股份制或合作制原则组建;社区的内生性,既产生于社区,又服务于社区;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属于现代商业银行。社区银行的这些特征,使其既区别于大中型商业银行,又区别于合作制金融机构。
  社区银行作为 中国 金融体系的新型成员,在中国经济和金融转型期出现,有其客观必然性。在当代中国,社区不仅是经济和地理单元,而且是文化和价值取向单元。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人们将越来越多地生活在社区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区域经济的分化融合将显著加强,多层次的地区经济圈将加快形成,不同层次、不同区域的产业结构对金融服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面对着区域经济加快演进的态势,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提供同质化服务的大型银行,已难以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化的需要,而发展来源于社区、服务于社区的社区银行的要求,便日益强烈起来。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金融需求已出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从而要求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供给与之相适应,城市金融如此, 农村 金融也是这样。在深化金融改革中,大中型商业银行实行市场化经营,进一步向大城市倾斜。城市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型企业,以及城市个人创业者的融资难问题日益严重;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广大农户和专业户向正式金融机构融资难上加难,这迫使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户金融需求,必须大力推进城乡金融的改革和创新,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积极发展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经营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经营范围的区域性,他们立足于社区,面向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二是服务对象的集中性,其服务目标集中于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三是经营策略的灵活性,与大中型银行所采取的交易型经营策略不同,社区银行有条件采取关系融资策略,他们不受传统的经营模式和业务手段的束缚,根据社区金融需求的情况和特点,大胆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社区中小企业和个体创业者融资提供了极大便利。社区银行的这些特点,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首先,产权结构优势。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社区银行,自始即具有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能较为充分地发挥内在机制和约束激励机制的功能,同时他们较少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作为独立的金融供给主体与独立的金融需求主体发生信用关系,从而为其市场化运作、防范风险、提高效益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和机制基础。其次,具有较强的适应性。社区银行经营灵活,决策迅速,创新动力十足,熟悉社区情况,能根据社区金融需求主体小型化、多样化的特点,及时推出个性化、特色化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使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相互适应。再次,低成本优势。社区银行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能详细掌握社区内贷款方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及时了解其信息的动态变化,从而能降低经营风险和信贷成本。同时,社区银行还具有代理成本优势,其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密切,目标一致,能较好发挥控制机制的作用,同时其科层结构简单,代理链条较短,因而代理成本较低。最后,地缘人缘优势。社区银行是社区土生土长的草根金融,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区的中小企业和居民,也主要服务于社区的经济建设、中小企业和个体创业者,与社区中小企业和居民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易于得到当地政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社区银行的这些优势,使得他们具有较强的生机和活力,在金融市场竞争中能顽强生存和发展,具有大中型银行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对金融创新改革和社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小型银行数量众多,成为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主要面向社区中小企业、城市家庭、农户提供服务的社区银行分布广泛,发展强劲,充满活力,对社区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严格理论意义上的社区银行尚不存在,但是通过深化改革的农村信用和城市商业银行、部分非公商业银行,在相当大程度上已具备了社区银行的特性,他们未来的发展趋向便是社区银行。
  我国社区银行既然具有必然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那么社区银行法的建立便势在必行。国外社区银行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便是立法在先,在社区银行发展之初,便致力于建立和健全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为了保证我国社区银行的 科学 发展,我们应坚决避免“先做游戏,后立规则”的思路,在先行试点, 总结 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使其依法设立、合规运行,自始便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社区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1.社区银行的性质。社区银行的性质为商业性银行,而不是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以盈利为目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现代商业银行。只有通过法律明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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