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判决生效前立功、漏罪或新罪程序问题研究           
判决生效前立功、漏罪或新罪程序问题研究
      备受世人瞩目的四川綦江虹桥垮塌事件一案,随着二审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尘埃落定。被告人林世元(原綦江县委副书记)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一审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夜之间愁白了头的林世元为了保住自己的头颅,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依法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林世元大胆揭露了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的犯罪事实,张开科因此被依法逮捕。显然,林世元立了功,因而二审法院据此改判林世元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世元的头颅终于保住了。可以说,二审法院这样量刑,是贯彻了“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刑事政策,依法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也是深得民心的。然而,令人产生疑问的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案件事实和原有证据量刑也适当,可二审法院却依据什么撤销一审判决而做出新的判决呢?在这里,存在一个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脱节的问题:刑法规定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程序上该如何运作却无程序法依据。林世元一案涉及到被告人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程序处理问题。由此令人很自然地产生许多联想,诸如一审法院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发现被告人在宣判前有立功表现、遗有漏罪或者在宣判后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立功、重新犯罪的,程序上该怎么处理?还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前立功、遗有漏罪或者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届满前立功、重新犯罪或者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重新犯罪的,程序上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无法找到现成的答案,除开同种漏罪以外,也未能找到相关的司法解释。为此,本文拟就此作些粗浅的探讨,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借鉴,敬请方家予以斧正。
    一、程序公正的价值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已经成为各级司法机关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随着人们的法治观念的日益增强,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渐高涨,人们在追求实体权利公正的同时,也表达出程序公正的强烈愿望。
  法制进入现代社会,程序法的意义已不仅仅限于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其本身已经有了自己独立的价值,即体现民主、公正和法治。正因为如此,西方一位法学家认为:“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注:转引自《程序法论》,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印,第1页。)实体法只有通过程序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而且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程序法的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化水平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说过:“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78页。)就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是程序对实体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人们不能在公平合理的规则下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参与诉讼活动,就不可能实现实体权利上的平等,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对程序上的权利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争取程序上的平等权利,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追求的倾向已经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争议,但对自己程序上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切实、平等的保障而上诉、申诉,讨个说法的已非少见。
  为此,程序公正就自然而然地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命题。而要公正执法,首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有了完备的法律,执法才有准绳,办事才有依据,才能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能够有序地进行。具体到刑事诉讼,该由谁去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认定犯罪,怎样去揭露、证实和认定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罪犯等,都应该有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定。同时,在这个程序中,除了考虑其他因素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1.既要惩罚罪犯,也要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追求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则是一种‘过程价值’,它主要体现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是评价程序本身正当性的价值标准。”(注: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既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那么,所设计出的程序就必须使之在运作过程中能够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既要通过它能够坚决地惩罚犯罪,同时也能够通过它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即使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有密切的关系,从总体上说,惩罚犯罪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也是为了正确惩罚犯罪,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场合存在着矛盾。为了惩罚犯罪就有可能不顾及保障人权;要保障人权也有可能要放弃惩罚犯罪,两者有时无法兼顾。
  犯罪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最大的违法行为,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浅探我国暂缓判决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诉讼中法定判决理
    论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法
    再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再谈“答辩失权”与“不应诉
    我国暂缓判决制度的构建完善
    对“缺席判决主义”三思考的
    人事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与第
    法院不能强行判决承诺替人偿
    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