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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摘要:公司进行转投资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有其必要性。但公司转投资会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我们必须对其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对公司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一般包括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对转投资规模的限制两方面。我国最新公司立法虽然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数额的限制,但仍面临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转投资;风险;法律规制;信息披露
  
  转投资是现代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是公司生存发展的经营策略之一。各国公司立法对其都予以承认,但是转投资会给其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带来相当大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大多国家的公司立法又会对转投资做出不同程度的规制。我国最新公司立法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数额的限制,转而规定由公司章程自由决定转投资的数额,这符合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也由此产生了转投资信息不对称、转投资形成的交叉持股或母子公司关系之表决权的行使以及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转投资法律效力如何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公司转投资的必要性及其可能带来的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成熟和发展,特别是公司治理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作为法律上的“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越来越广泛,这是市场竞争和市场自由理念发展的必然产物。转投资是公司行使其权利的表现。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即公司为其设立目的和经营目标有权决定其法人财产的经营方式,公司有权进行投资经营。公司转投资对活跃资本市场有重大的积极意义。资本是运动的,资本流向利润最大的地方,资本一刻也不能停止,资本只有运动才能实现其增值的目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关键,完善、健全和活跃的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繁荣和发达的标志。公司进行转投资,能使其资本运动和周转起来,在实现资本增值及其资本经营目标的同时也带动了整个资本市场的活跃。公司转投资有利于公司间的优化组合,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因为公司经过转投资行为进行收购、兼并、淘汰落后企业,可以实现公司间的优势互补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亦可以通过转投资行为形成强强联合,组建跨国公司和企业集团,进行规模化经营。
  然而,公司转投资可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首先,如果对公司转投资的对象不加以限定,允许公司成为无限责任的股东,那么就意味着公司要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来对其投资作保证。一旦其所投资企业经营不善而负债或破产,公司所负债务可能大于其所投资的金额而影响公司的资产稳定和正常营运,甚至导致公司破产,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其次,如果对公司转投资的数额不加以限定,公司过多地投资于其他公司而荒废自己公司的业务,不进行实业经营,会导致违背公司设立的目的。再次,公司转投资会使公司的实际资本不足,经营能力弱化,危及公司的资产结构,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即如果公司通过转投资而获得的权益难以实现,在很多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将不得不接收公司的因转投资而获得的权益而受清偿。这实际上是由债权人承担本应由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承担的投资风险,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此外,公司的转投资导致公司资本的虚增。单向转投资和双向转投资都可能导致资本的虚增。这不但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公司资本雄厚,信用良好,而且有可能违背公司法上的资本真实原则。公司资本真实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现行法的许多规定均以资本的真实为依据。如果对转投资所产生的资本虚增问题予以忽视而不加以重视和预防,则现行法的许多规定将无法得到贯彻实施。最后,董事、监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转投资通过交叉持股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另外,若对公司转投资不加以限制,公司资本还有可能被应用于股东没有事先同意的风险事业,从而使股东面临难以预测的投资风险。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的一般法律规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公司进行转投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不能对公司转投资予以否认或加以十分苛刻的限制与约束。但是,公司转投资会有这样或那样的风险。公司作为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法人组织,其存在和发展不是孤立的,它总是其股东(或所有人)、债权人、职工及整个社会利益紧密联系着。如果公司转投资可能的风险变成现实,那将对公司的股东、债权人、职工及整个社会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如公司转投资不利致公司破产,那将可能导致股东投资的丧失,债权人利益的无法实现,公司职工下岗失业,政府税收的减少以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由此可见,对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予以合理的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允许公司的转投资行为,但对公司转投资均在不同程度上作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和对转投资规模的限制两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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