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破解农民融资难题           
破解农民融资难题

【摘要】农作物与农产品抵押为农民的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农作物抵押是不动产抵押,应由林木主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农产品既可以设定固定抵押也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设定农产品浮动抵押,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并不明确,而且作为抵押物的农产品的范围也有待进一步廓清。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解决好抵押权竞合的问题。

【关键词】农民  融资  农作物  农产品  抵押

【 英文 摘要】Crops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mortgage can serve as efficient ways to solve the farmer's financial problem. Crops mortgage is real estate mortgage and should be registered by woods authorities or public notaries. Agricultural products can be object of fixed mortgage and floating charge. However, according to the Property Law, only “agricultural products maker” can establish agricultural products floating charge, but the law does not prescribe who is “agricultural products maker”. The law also does not definite what is “agricultural products”. We also have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rights contending.

【英文关键词】farmer; finance; crops; agricultural products; mortgage

中国 现在要解决的“三农”问题,农业、 农村 和农民问题,离不开资金支持,但中国农民却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中国农民缺乏作为融资媒介的担保财产。土地最具融资价值,但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又受到 法律 的严格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必须从农村的现实出发,充分利用国家的制度设计与制度供给,在一个务实的基础上破解农民融资难的课题。农作物与农产品承载着亿万中国农民的光荣与梦想,本文即从农作物与农产品抵押人手,试图探索一条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可行思路。
    一、农作物抵押
    农作物是农民重要的物质资源,如果允许农作物抵押,无疑能够便利农民融资,推进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其实我国很早就有人打农作物抵押的主意,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一个重头戏是推行青苗法,青苗法的中心思想就类似于以农作物抵押贷款。[1]我国《担保法》中也有关于林木抵押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2]来看,最高司法机关对农作物抵押也持肯定态度。《物权法》第180条采取“法不禁止即为许可”的民事活动原则,[3]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农作物当然可以成为抵押标的。
    (一)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
    农作物抵押的抵押物是什么?以粮食作物抵押为例,抵押物是未来的农产品——粮食,还是地里生长的庄稼?如果抵押物是地里生长的庄稼,那么农作物抵押就是不动产抵押;如果抵押物是打出来的粮食,那么农作物抵押就是动产抵押,而且抵押时并不能确定将来能打多少粮食,所以农作物抵押应当属于动产浮动抵押。
    在农作物抵押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们的态度含混不清,这可以从他们所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看出端倪。在这本书中,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声称《担保法解释》第52条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定着物的关系所作的规定”。[4]法官们显然将抵押的农作物理解为“地上定着物”,而“地上定着物”,《担保法》第92条已经将其明确界定为不动产。法官们也是这种看法,否则法官们就不会引用德国民法和我国 台湾 地区民法的规定,反复说明农作物属于不动产。[5]但在说明了农作物属于不动产之后,法官们却笔锋一转,写出了一段与上述说明自相矛盾的话:“农民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树上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等作为动产抵押的,应当确认其设定抵押的效力。”[6]在这段话里,法官们显然又将农作物视为动产。
    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之所以有这种矛盾的看法,有两个原因:一是他们对农作物的理解有偏差。我们虽然无法知悉这些法官们对农作物作何理解,但他们显然认为林木不是农作物,否则他们也不会把“土地上的林木”与“地里的农作物”并列。实际上,农作物是“农业上栽种的各种植物,包括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果树和做 工业 原料用的棉花、烟草等,”[7]范围相当宽泛。二是出于一种矛盾的心态:他们希望农作物抵押能够成为农民融资的手段,但又僵化地理解土地与地上定着物的关系。首先,僵化地理解农作物与土地的关系。德国民法第94条规定:“种子自播种时起,植物自栽种时起,为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6条规定:“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农作物当作了土地的组成部

[1] [2] [3] [4] [5]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从宪法角度看农民工权利的维
    关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制度建
    新生代农民工创业意向调查实
    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策略
    浅析我国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
    刚性用人标准破解权力潜规则
    家园沟通破解家长投诉的难题
    关于设施农业发展中破解土地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
    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利弊分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