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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民融资难题           
破解农民融资难题
押,这里所说的“其他财产”应当是指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动产,也就是说《担保法》允许以农产品设定固定抵押。以农产品这样的动产抵押,《担保法》区分抵押人的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抵押登记部门和登记效力。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如果是以企业的农产品抵押的,则农产品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是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是以非企业的农产品抵押的,那么按照《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抵押,农产品属于产品,当然也可以抵押。但是在抵押登记及其效力方面,《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同。首先,《物权法》使登记与抵押合同是否生效相分离。其次,《物权法》第180条将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统一为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以农产品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78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因此,《物权法》施行后,以农产品设定固定抵押的,不管抵押人是否为企业,登记都是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二)农产品浮动抵押
    在动产抵押方面,《物权法》的突出创新是创立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创设使农产品不但可以成为固定抵押的标的,而且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从某种角度讲,农产品浮动抵押比农产品固定抵押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农产品基于其 自然 属性很容易腐败变质或者发生自然损耗,但固定抵押又禁止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自由处置抵押物;同时,固定抵押必须以现有的财产为抵押标的,这加大了农民融资的难度;因此,农产品并不是很好的固定抵押的标的。浮动抵押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以自由处置抵押物,这就解决了农产品容易腐败变质和自然损耗的问题。另外,浮动抵押允许以将来的农产品作为抵押物,这就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也可以用其农作物将来的收益抵押融资。但是,浮动抵押毕竟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种崭新的担保制度,以农产品设定浮动抵押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掘、探讨。
    首先是农产品浮动抵押的抵押人确定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 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作为抵押人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其中,“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我国民事 法律 中第一次出现的一个法律术语。物权法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曾使用过“ 农村 承包经营户”、“农户”的概念,[14]但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使用了“农业生产经营者”一词。这些变化是在何时发生的,有何依据,我们无法从现有公开的立法资料中找到答案。但是从《物权法》制定时的社会背景来看,还是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的。
    在物权立法进入冲刺阶段的时候,全国第二次《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39农业普查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次农业普查工作从2005年开始部署,2006年在北京等地进行了试点。按照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普查的时期标准是从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普查的时点标准是2006年12月31日,2007年第一季度是这次普查的高潮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06年8月23日公布施行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率先使用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概念,而这时也正是物权立法的攻坚阶段。也许正是这次轰轰烈烈的农业普查,使“农业生产经营者”从一个统计概念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但《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并没有对“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明确的界定,只有《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方案》规定:农村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统称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2)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3)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4)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5)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6)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上述标准是确定农业普查范围的标准,是专门为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设计的,它们能够成为界定《物权法》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吗?对此,已经有人做出了肯定的回答。[15]但是,这种回答过于草率。第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在界定《物权法》上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时候,是否也还要以2006年12月31日为时点标准,以2006年度为时期标准?还是根据年份不同作相应的变化?第二,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很大,比如一个人在2006年12月31日饲养有牛一头,但在2007年1月1日他就把牛卖掉了,他在2007年6月30日想以“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身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能因为他在2006年12月31日饲养过一头牛而把他认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吗?再如一个人在2006年12月31日饲养有家兔19只,其中一只母兔怀有兔仔,并于2007年1月1日产下一兔仔,在此情况下,仅为了统计调查的需要将其排除在“农业生产经营者”之外,无可指摘,但如果因此认定其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者”资格而不能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就有点滑稽可笑了。第三,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同,“农业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不需要办理任何工商登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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