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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关于工资薪金的差异分析
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计提。
        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得到提高。
        2.6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以及企业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税法上对非货币性福利,是否应当计入工资总额还存在争议,按照税法及条例规定来看,具体确认与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原则上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不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项目处理。
        2.7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补偿建议的计划中给予职工的 经济 补偿,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所指的辞退福利。《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税法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2.8 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是指除上述各种薪酬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来看,职工薪酬包括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来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 会计 上核算的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较广,税法上应仔细鉴别,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才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这类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可继续 参考 执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等。


参考 文献 :
[1]《 企业 会计 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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