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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   (一)一般情况下应由原告自己举证证明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应当实行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受害患者一方主张医疗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果关系要件成立。凡是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应也不必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受害患者一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医疗损害责任不成立,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通常情况下,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患者所处的地位,患者能够证明自己的损害与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多数不是那些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而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例如,医疗机构一方对患者未尽告知义务、保密义务,或其他未尽医疗伦理和医疗良知的医疗过失行为,以及患者的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受损害的,患者都应当能够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需要举证责任的缓和。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患者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联系。其次是顺序因素,即分清医疗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作为原因的医疗违法行为必定在前,作为结果的患者人身损害事实必须在后。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否认因果关系要件,直接举证证明违法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时间顺序不符合要求,即可推翻这个推定。
    其次,不存在其他可能原因,包括原告或者第三人行为或者其他因素的介入。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损害的可能时,包括受害患者一方自己的原因,以及第三人的原因,即可推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才可以推定因果关系。
    再者,所发生的医疗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对患者的义务范围之内。对此,应当确定三个“发生”:一是损害结果确实是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参加下发生;二是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三是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救治受害患者的过程中发生。符合这样的要求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最后,判断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的标准是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基于健全的市民经验上直观的判断,其因果关系存在的疑点显著存在,且此疑点于事实上得为合理说明,有 科学 上假说存在者,则 法律 上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22]推定的标准,并不是科学技术证明,而是通常标准,即按照一般的社会知识、经验判断为可能,在解释上与有关科学结论无矛盾,即可进行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上不必举证证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高度盖然性,而是在原告证明了因果关系盖然性标准的基础上,由法官实行推定。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法官推定因果关系之后,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就可以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能够免除自己的责任。
    医疗机构一方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应当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极大可能性。对此,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应当证明到法官确信的程度。对此,医疗机构一方否认因果关系要件,应当针对上述四点进行:第一,无医疗行为,损害也会发生。第二,有他人或者受害患者一方的过错存在,并且是其发生的原因。医疗机构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在医疗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其他可能造成损害的原因,例如受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否认自己的侵权责任或者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第三,自己的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第四,具有科学上的矛盾,不可能存在这样的结果时,按照这个推定形式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可以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4.医疗机构举证的不同后果。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要给医疗机构举证的机会,使其能够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保护自己不受推定的限制。如果医疗机构无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成立的,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构成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具备因果关系要件。其证明的标准,一般认为应当是高度盖然性,据此才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23]但是按照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则假设被告的证明与法院的推定在可能性上程度相当,那么由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将会面临败诉的结果。[24]由于我国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上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后,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因此,应当依照前一种意见处理,即医疗机构证明因果关系的不存在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时候,才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
    (四)对因果关系中原因力的证明
    在已经确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并且存在医疗过失,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时候,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以更准确地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其原因在于,医疗过失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医疗损害后果发生的全部原因。例如不当医疗行为、落后医疗设备、就医者特异体质以及第三人行为等,都有可能成为医疗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在医疗损害中可能存在复数原因,并且复数原因与其产生的结果可能存在多种组合关系,诸如连锁因果关系、递进因果关系、异步因果关系和助成因果关系。[25]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存在这种情况时,应当适用原因力规则,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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