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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论文 关键词】动产 善意取得 内涵 要件 

  【论文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 现代 民法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在我国今后民法体系建设中,确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发展 的需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由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探讨也未尽完备。因此,如何建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理论,从而为其立法化进行理论准备,就成为民法学上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一、建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向来颇有争议。有所谓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者(取得时效说);有所谓依公示原则(权利外像说);有所谓系由 法律 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动产之权者(法律赋权说);有所谓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占有效力说)等。这些学说,或多或少是受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尔曼法之影响。但是,现代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其法律构造和存在目的,早已脱胎换骨,与日尔曼法之规定迥然不同。因此,讨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应着眼于其现代之意义,一方面,要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另一方面,要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意义。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共同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涉及的是民法中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就实质而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代价,来保障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制度。因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在于占有具有权利外观效力从而产生了占有的公信力。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其构成要件为:(1)移转所有权的让与合意;(2)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3)受让动产的占有;(4)受让人的善意;(5)须非法律另有规定。 
  1.移转所有权的让与合意 
  所谓让与合意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动产所有权之转移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唯有在受让人和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交易行为首先要求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在法律上不是同一主体。其次,交易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当事人有民事H行为能力等一般的生效要件;非法律行为如继承等而受让动产所有权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交易行为必须有偿。本文认为善意取得的适用应以受让人有偿取得财产为前提。理由在于:由于受让人是无偿占有标的物,返还并不会给其造成太大的损失。最后,交易行为必须有效。 
  2.受让动产的占有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欲取得动产所有权,需受让动产的交付。我国《担保法》第33条、第63条、第82条也规定,除动产抵押权外,受让人欲取得质权、留置权都需受让动产的交付。受让人若未占有动产,则动产所有权人可撤销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让与合意,要求让与人返还标的物,故不发生善意取得。动产的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之分,观念交付又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在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场合,因受让人都已直接占有动产,其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权利,自无疑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进行交付时,让与人仍依其与受让人之间的约定直接占有动产,受让人为间接占有人。此时,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尚有争议。本文认为只有当让与人将标的物现实交付于受让人时,善意的受让人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这一原则在取得动产质权、留署权情形自是不言自明)。理由在于:受让人与真正所有权人此时均处于间接占有之状态,其对标的物的控制均基于对无权让与人的信赖,不能厚此薄彼,况且,建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是对非正常的利益变动进行平衡,破坏了所有权的绝对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在受让人没有现实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已无保护之必要。
  3.受让人的善意 
  所谓善意,一般认为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不了解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真相。善意取得的“善意”是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由于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难以确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以下方法认定:(1)要考虑受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2)要考虑转让的价格是否明显偏低。(3)要考虑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4)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5)要考虑让与人在交易时的行为是否正常。在善意的判断时间上的标准则应视受让动产占有的方式而定,在现实交付为交付之时,在简易交付则为达成合意之时。需要补充的是,财产交付完毕之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其所有权的取得。 

  4.须非 法律 另有规定 
  所谓另有规定主要是指赃物、遗失物方面的规定。赃物、遗失物等非因权利人意思而脱离其占有的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就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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