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补充责任之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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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都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的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是次要原因。对损害责任的承担,第三人和学校应根据各自原因的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这样,就可免除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结合我上述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综合说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分析,应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再由学校在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内承担补充责任。
注释: [1] 张民安主编:《侵权法报告(第一卷)》,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2] 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 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北京: 中国 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 梁慧星主编:《侵权行为法上的安全注意义务研究》,北京: 法律 出版社,2007年版。 [5]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 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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