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
|
|
论文 关键词:期货投资基金 CTA 市场准入 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论文摘要:期货投资基金的推出可以增加期货市场规模和流动性,发挥期货市场管理风险和价格发现功能。但也因期货市场的巨大风险和我国立法不健全,推出期货投资基金面临巨大的 法律 风险。本文拟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期货投资基金在我国的稳健 发展 奠定一定的基础。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 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仍是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与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成熟期货市场有较大差距,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的起伏制约期货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成为迫在眉睫的选择。近年来欧美期货投资基金取得很大成功,但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这是建立有发达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基础的,因此我国在引入期货投资基金的前,应建立完善相关立法来防止“桔生淮北则为枳”的结果出现。 一、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 (一)美国对CTA准入的规定 《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2000年商品期货 现代 化法》均规定,所有期望成为CTA 的人,都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Future Trading Committee,以下简称CFTC)提出申请,提供CFTC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的资料和事实,在CFTC 登记注册,并同时在全国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登记注册,成为NFA 的会员。但对符合一定条件的CTA可以豁免注册。① 在美国,法律除了对CTA 的注册进行严格要求外,还要求CTA 的关联人②也须以CFTC 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CFTC 提出申请,提供CFTC 认为与申请人有关的必要的资料。如果其已经注册,也要向CFTC 报告,提供CFTC 要求的资料。 (二)我国期货投资基金准入规则建议 我国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应获得 中国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核准,并成为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所有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欲成为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章程、最低注册资本、净资本数量、一定的股东数量和资格合格、一定数量的合格从业人员、较好的 历史 业绩以及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合格后还要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期货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做出定义和规制。 二、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一)美国CTA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1.注册时的信息披露 《1974 年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详细列举了CFTC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CTA所在机构的名称和形式,组织成立地、CTA主营业务或分所所在地以及其合伙人、董事等高管和履行同样职责的人员的姓名和住址;CTA及其他管理人的受 教育 程度、最近10年的业务往来;经营性质;CTA对客户资产和账目享有权利的性质和范围;CTA 获得报酬的依据和标准;独立 会计 师核准的资产负债表和其他财务报表;业务是否包括投资顾问及投资监督服务的说明;其他。CFTC 要求披露的这些信息,必须符合CFTC和NFA 规定的标准,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要或适当的程度。 2.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依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每一位在册的CTA 都必须将其自身所有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以使投资者对其有充分的了解。这些信息包括:(1)警示性陈述和风险提示;(2)CTA 的一般信息;(3)CTA组织及其高管、FCM 及其高管、IB 及其高管过去5年的交易记录、业绩,每个CTA 个人的基本情况;(4)主要的投资方向、投资方法及风险因素等;(5)CTA收取费用的方法;(6)利益冲突;(7)近5年的诉讼。在信息披露之后,如果CTA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披露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就应该及时修正或补充。 (二)我国期货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的建议 我国的投资基金现行立法在信息披露方面还很不完善,在对期货投资基金立法时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定可操作性强的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确保期货投资基金及时、完整、准确的披露相关信息,否则就应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期货投资基金的违法行为 (一)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部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获得内幕消息的人员。 在内幕交易中有一类极为隐蔽且危害极大的行为即基金“老鼠仓”,这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已经出现了③,在期货投资基金中也同样会出现。在期货市场中的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期货投资基金内部人员在利用基金资金进行某一大宗交易前,利用该交易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在本人帐户或受其控制的帐户先行在相关市场买卖同种期货或期权。各国都立法禁止这种违法行为。而我国法律[1] [2]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关于健康教育对心肌梗死患者有效性分析 下一个论文: 论司法鉴定法的体系结构与框架安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