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以保护,不得被非法剥夺。
第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提出方式。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主要有三种方式:(1)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检察官提出这种量刑建议一般是在案件比较重大、复杂和相对比较疑难,刑种较多,量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之下的选择。其具体的操作就是检察官根据审查起诉中认定的事实、证据、情节等情况,再加上检察官的内心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在基准刑的幅度范围内上浮或者是下浮,提出对具体的案件的量刑建议,提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司法实践当中,大多数都是适用的这个方式。(2)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这种方式进一步地压缩量刑空间,在这个较窄的空间范围内在作出进一步的量刑建议,确定一个更加相对确定的量刑值。(3)确定性的量刑建议。这种方式主要运用于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种类比较单一,量刑与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明确的案件。一般适用于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死缓条件的情况,如建议适用死刑等。
第三,量刑建议提出时段的问题。考虑到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定罪与量刑相结合,笔者赞成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这比较符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在经过了法庭的调查阶段之后,控辩双方就对对方的证据进行了充分 地质 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相对已基本清晰,法官、控辩双方对其结果也已经有了初步的印象。在这个阶段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事实基础比较扎实,建议也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更能为法官所接受。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也就可以在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基础上来作出针锋相对的抗辩,一能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二能使量刑对被告人更加公正与公平。
第四,适用量刑建议制度的案件范围。量刑建议制度作为一项改革措施之一,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施行。可以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一旦量刑建议制度得到不断完善,以及法官对该项制度的普遍认同,再将这项制度推广到普通程序之中。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