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理论与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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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司法;量刑听证;被害人参与 内容提要: 公正地适用刑罚离不开被害人的司法参与,刑事司法的维持也有赖于被害人的合作。在英美法系国家,量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被害人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如被害人影响陈述参与量刑甚至影响刑罚的具体执行。惟有构建我国的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赋予被害人以具体的量刑建议权,才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并不存在独立的量刑阶段,因此当事人无法提交量刑建议,也没有机会对法官的量刑进行辩论,庭审中法官对量刑情节不置可否,判决结果基本上无法预测,更谈不上监督二字。通常情况是,在合议庭(抑或是审委会)“闭门磋商”之后,定罪量刑一并出炉,裁判形成的整个过程秘而不宣,外界无从知晓合议庭如何考虑量刑情节、是否合理,加之我国刑法的法定刑幅度通常较大,结果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不向外界说明、不受外界监督、不愿自我约束,除了极易引起腐败之外,也很难让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日益成为影响稳定与和谐的诱发因素。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如量刑建议制度、判例指导制度、量刑程序的司法化、模糊数学理论在量刑中的运用、[16]参见《北京青年报》2008年7月14日,第a7版。 【论坛,2008,(5):82—83. {5}谷青.英国被害人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概述(j).中国司法,2006,(3). {6}(关)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对罪犯量刑中的该当性与危险性(m).邱兴隆,胡云腾,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33.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578. {8)h.l.a.hart.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233.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23. {10}(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前言). {11}刘军.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方法与限度(c)∥.陈金钊.法律方法(第8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301. {12}(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0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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