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民冲突之宪法调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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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民冲突;宪法调适;罪刑法定原则;私法自治原则 内容提要: “刑民冲突”现象乃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本条中,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治理方略即“依法治国”,法治原则乃是国家治理行为,尤其是诸种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宪法原则。第二款确立了法律权威与法律统一的基本精神,要求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第三款、第四款与第五款都是对前面二款的补充与具体化。此外,《宪法》“序言”最后一段亦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凡此种种表述,无非是说明:宪法乃作为实证法体系的最高位阶之法律形式,其本身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权力法定主义”乃“依法治国”规范的当然内涵,执法机关不仅得遵循法律之规定,而且直接受宪法之拘束,特别是受宪法基本权利条款及衍生之公法具体原则之拘束。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乃将1999年《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直接转换为“法律优位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其中“法律保留原则”体现在该法第8条、第9条等条款中。 《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企业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集体经济组织则必须“接受国家计划指导”。LOCALHoST此种包罗万象的国家经济计划,事实上窒息了“私法自治”的可能空间,故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精神的论坛,2006(6):165-172. {5}程明修.行政私法[j].月旦法学教室,创刊号. {6}高柱.贪官前妻“收钱”被认定属受贿获有期徒刑7年[n].工人日报,2009-1-19. {7}苏永钦.民事立法与公私法的接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5,114-115. {8}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 {9}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m].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4. {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j].法学研究,1993(6). {1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6-37. {12}郑逸哲.罪刑法定主义下的实例刑法[m].台北:三民书局,200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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