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论文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高度,归纳出民商事纠纷解决的7种路径,分析其特点;结合实际,探讨我国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的现状;提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七个层次,即民商事纠纷自行解决或通过宗教解决的第一层次,通过他人协调解决的第二层次,通过群团、社会组织解决的第三层次,通过行政机关解决的第四层次,通过议会、政党解决的第五层次,通过仲裁解决的第六层次,通过司法解决的第七层次,进而将第一、二层次划分为低层次,第三、四、五层次划分为中层次,第六、七层次划为高层次;设想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状态是从第一层次到第七层次形成上窄下宽的金字塔型,大多数纠纷经低层次、中层次路径解决,少数或极少数纠纷经高层次路径解决;并从8个方面提出促进多元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想状态形成的对策;最后,较全面阐述人民法院对促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想状态形成的独特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强化诉讼调解,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和谐社会建设。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充分利用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要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locaLHost为此,笔者以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入手,对构建理想的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即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状态进行分析探讨,抛砖引玉,以期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之现状分析
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对解决纠纷路径的选择,因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纠纷的性质、种类、复杂程度,组织机构的公信力、健全程度以及社会对纠纷解决路径的导向等不同而不同。一般而言,农民和居民间发生民商事纠纷,多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商人间发生商事纠纷多通过仲裁或司法机关解决,特别是涉外商事纠纷通过仲裁和司法机关解决比例更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间发生民商纠纷,多由其所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解决,这在20年前表现明显,近几年有所下降;外地人与本地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农民、居民发生民商事纠纷,多由司法机关解决。
美国学者麦宜生等人通过对北京市区1124位居民调查发现,43%的市民面临纠纷时首选自我解决。鄢斌对湖北阳新县627位农村居民调查表明,选择“私了”方式解决纠纷占36.8%,选择法院解决的占30.8%。李培林等人对全国31个城市15000位居民调查显示,城市居民在自身利益受损时,23.6%选择忍让。[1]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巨大活力,也带来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等。解决因这些矛盾和问题引发的民商事纠纷,表现在解决路径选择上,有如下特点:
一是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不是主动地分析纠纷产生的根源,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而是牵怒于社会、牵怒于党政机关。直接结果是纠纷当事人通过自我解决、他人协调解决、群团、社会组织路径解决大量减少,而选择人大机关、政党机关、行政机关解决增多,特别突出的是选择通过上述机关上访、信访的日益增多。
二是法治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不对称。近几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由上至下推进,法治环境有所改善,但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与国家法治建设进展形成了一定差距。当事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却不明了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及风险,导致大量案件涌进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压力增大。
三是在由人治向法治转变过程中仍存在不少人治手段、方法和环节,导致上访、信访大幅上升。我国长期的封建人治,在法治建设中仍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表现为政党组织、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过分看重自己解决纠纷的能力,过多地参与具体纠纷的解决。同时,当事人对政党组织、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解决纠纷期望高,且成本低,因而导致当事人选择政党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解决纠纷的路径急剧增长,且多以上访、信访的形式出现,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宁造成较大影响。
四是仲裁机构不太健全,仲裁权威尚未树立,当事人选择仲裁路径解决纠纷的数量极为有限。如商事仲裁受理的数量有限,没能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人员素质不高,审理程序不规范,导致劳动仲裁质量不高;人事仲裁多数地方尚未开始工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法律法规、组织机构不健全,仲裁案件极少,未能发挥作用。
五是由于法院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以及审判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致使审判质量、效率及最终效果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有较大差距,司法公信力不高,影响了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职能作用。
二、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理想状态
按范愉教授的见解,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就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合理地分配给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按照不同纠纷各类的特殊要求及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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