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意思自治,将数量庞大的纠纷分配给一同的纠纷解决程序。[3]从而实现法治的可持续发展。
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由各自特点决定了内在的逻辑联系,按纠纷解决的历史文化传统、成本、程序繁易以及纠纷性质、难易等,将纠纷解决路径划分为七个层次:自我解决和通过宗教解决为第一层次,通过他人协调解决为第二层次,通过群团、社会组织解决为第三层次,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为第四层次,通过议会、政党解决为第五层次,通过仲裁为第六层次,通过司法解决为第七层次。
从社会正义和公平以及解决后效力角度,由弱到强排序,与上述层次走势基本相仿,但由于第一、二、三、四层次系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和解、调解,也体现着程序正义,尚不能简单地低估其正义性和公平性,第五层次从严格意义上讲不是直接解决纠纷的正当路径,通过政党、议会直接解决纠纷只是我国当前的权宜之策,第六、七层次应为同一层次。
当前,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期,社会矛盾突显,在倡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路径时,要正确评估纠纷解决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可将上述七层次再划分为低中高三层次,即第一、二层次为低层次,第三、四、五层次为中层次,第六、七层次为高层次。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要求,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从第一层次到第七层次形成上窄下宽的金字塔型,大多数纠纷经低层次、中层次路径解决,少数或极少数纠纷经高层次路径解决。这样,既能体现我国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接受程度,又能兼顾公平、正义与效率。司法掌握的应是纠纷的最后裁断而不是最先解决权,甚至也不是最优解决权。我们应当摒弃司法中心化的立场,更多地强调非司法性纠纷机制的建设。[4]在美国,通过adr制度解决纠纷占到了纠纷数量的90%[5]就是实证。
三、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想状态的形成和完善
如何形成金字塔型的民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呢?总的来讲,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在发生纠纷后,使当事人能自行认识自己的问题,促进当事人理性选择纠纷解决路径,提高自我解决纠纷的比重,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纠纷解决零成本。
第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真正实行宗教自由,充分发挥宗教在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
第三,提高全民和谐社会构建意识,逐步形成请求他人参与解决纠纷和乐意、善意为他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
第四,发挥群团、社会组织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重大作用。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强化业务指导,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调动群团、社会组织解决纠纷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群团、社会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比重和成功率,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管理本机关人员的优势,以“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的负责精神,做好本机关人员的纠纷解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基层司法所组织体系,将司法所的职能与法律服务所的职能彻底分开,强化司法所的民事纠纷调解职能和指导人民调解职能,完善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层司法所调解纠纷的公信力。
第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人事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健康发展,提高仲裁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影响,增加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比重,发挥仲裁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充分发挥党组织、人大机关对纠纷解决的宏观指导作用。逐步淡出具体纠纷的处理,把解决纠纷的工作重心放在宏观指导、决策以及重大案件的协调上,在消化信访积案,畅通上访、信访渠道的基础上逐渐减少上访、信访,使纠纷解决回归到正常路径上来。
第八,司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于的职权,严格司法,切实体现司法为民,努力办好每一起案件,力争案结事了,树立司法权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完善,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全国上下,各组织、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才能实现。
四、人民法院在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理想状态形成和完善中的独特作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当事人选择民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路径之一,也是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解决一切民商事纠纷的最后方式,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和谐发展起着十分重要作用。因此,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审判职能,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解决好每一起民商事纠纷。同时,人民法院还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其他职能,为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完善发挥重要作用。
(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赋予人民法院应用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这是人民法院参与与推进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巡回办案、以案说法等形式和方法,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扩大办案效果,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长,减少纠纷的发生。法律知识的丰富必然使当事人理性看待纠纷,合理选择低中高层次纠纷解决路径。
(二)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适当前移、后伸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司法职能前移,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及成员单位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排查治安隐患,并与综治成员单位形成联动,整合力量,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审理案件,发现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争取党委、人大对全局进行指导、协调。对行政机关越权处理、不当处理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要及时纠正,必要时提出司法建议。
(三)认真履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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