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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强制责任保险研究
关键词: 强制责任保险 侵权 公共利益 比较法
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在当代社会产生的法理依据,探讨了强制责任保险“异质性”特点及其价值功能,对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例进行了比较,检讨了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与实践,并对完善我国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提出建议。
在当代,随着保险领域责任保险功能的扩张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强制责任保险正在成为一般责任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之外的另一类重要保险,并受到各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立法者对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严格的法定程序、商业化的运作方式、任意保险与强制保险之间的有效协作。2006年3月,国务院颁发并已实施的《机动车企业缴纳保险费、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三个渠道,是集国家、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要求。从功能上看,强制责任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但强制责任保险从本质上仍是一种商业保险经营行为,其资金只能来源于保险客户所缴的保费,保险业经营者仍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对商业保险的经营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强制保险与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从公权力干预的角度来看,政策保险中保险关系的形成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法律或政策的规范,但由于政策保险自身的特点,它与强制责任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LocaLHosT政策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为实施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政策保险追求的是为产业发展政策配套服务的宏观效益,因此,政策保险业务通常与该国的产业发展政策密切相关,政策保险的内容通常包括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而强制责任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促进社会效益,从世界范围内考察,强制责任保险更多地出现在机动车、高危行业、职业责任等特殊的责任保险领域。政策保险产生的基础是国家的产业政策,政策保险通常不受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制约,何种保险业务作为政策性保险,或在什么时候将其列为政策保险,并享受国家直接的政策支持,由国家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另行安排。而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基础是法律,是政府对公共政策的一种立法考量。政策性保险通常表现为对承保方强制而让投保方自愿的经营方式。在多数情况下,政策保险并不强制投保人的投保行为,但对承保方却加以强制,即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政府的管制,不能拒绝保险客户的政策保险投保要求,从而是一方强制加一方自愿的经营方式。而强制责任保险通常表现为法律对投保方和承保方的共同约束,即在实施强制责任保险的该领域内,一方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投保,而另一方也不得拒绝承保。
2、强制责任保险的价值功能
强制责任保险的异质性特点使得强制责任保险在发挥保险集合危险、分散损失的基本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以下的价值功能:
(1)强制性功能
现代社会中,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为满足社会进步的需求,社会对某些危险行为进行了折中,即:允许该危险行为,但行为人必须对其受害人承担绝对责任。为衡平社会文明进程中各方的利益,需要引入责任保险机制对社会化损失进行合理分担,因此,以制定法的形式来确立强制保险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一种必然选择。一般来说,强制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源自法律强行性规则的制定,这种强制性一般表现为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两个方面,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投保人必须投保强制;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保险人必须承保。与社会保险以及部分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相区别的是,强制责任保险并非自动发生效力的责任保险,其法律关系并不是依据法律规定自动产生,恰恰相反,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发生需要当事人主动缔结保险合同,并以保险合同来最终确定保险人、投保的费率、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及保险金额的限制等主要权
利义务关系。
此外,在强制责任保险的实践中,按照初次订立保险的强制性不同,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区分为绝对强制保险和相对强制保险。相对强制保险是指在当事人不发生法定的事故和危险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强制当事人投保,但是,一旦发生事故或危险后,危险物持有人应当投保责任险或提供保证金;绝对强制保险是法律强制当事人投保最低限额的责任保险,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例外。由此可见,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要受制于法定性,强制程度的强与弱要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由于强制保险是为了推进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体现的是政府对于公共政策的立法考量,并且以牺牲“契约自由”原则为代价,因此,这项考量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任其泛滥,必须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
(2)对第三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功能
从立法目的来看,保障第三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是强制保险的立法出发点。与一般的责任保险比较,强制责任保险更加偏重的是一种制度安排,它是政府利用法律政策等手段提供的一种保险制度,以确保在特定情况下的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例如,在rpmpizza,inc.v automotive casualty insurance co.一案中,法官watson明确指出:隐藏在louisiana州汽车强制保险法律背后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在机动车事故中无辜的受害人,保险人相关除外责任条款设置违背了社会利益。通过法律规则的设置,强制保险规定某些危险行业的特定群体负有投保责任保险的义务,使得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性特点具有制度上的保障,凸显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3)社会效益最大化功能
就运作方式而言,强制责任保险虽然是一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但它与一般商业保险的赢利目的有根本区别,强制责任保险虽然不排斥个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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