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现象,但强制保险的运作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它的实施只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国家发展的考虑,社会效益的取得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基本价值功能。实践中,保险费率的设定遵循的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是强制保险立法的一个通用原则,任何从强制保险经营中所获得的收益都要被留存、积累下来。并且这些积累下来的资金只能用来平衡保险经营的收支,或者用于其他的专项目的,如果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方面有损失或者盈利,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调整费率的设定,从而保证保险公司达到不亏不盈的水平。可见,强制责任保险是采用商业模式经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促进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强制责任保险的比较法观察
1、普通法系国家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概况
在美国的保险法结构中,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涉及以下领域:(1)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在美国,机动车保险的立法权属于各州。汽车责任保险分为绝对强制责任保险和相对责任保险。前者是指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必须投保,否则不得申请汽车牌照,包括马萨诸塞州、纽约州以及北卡罗来纳州,后者是指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但如果汽车驾驶人肇事所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超过法定限额,则该汽车驾驶人必须投保该险或者提供保证金,否则吊销或者扣押已领取的驾驶执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均采用这种方式。(2)员工赔偿与雇主责任保险。迄今为止,美国所有的州都颁布了员工赔偿法案。员工赔偿法产生的基础在于“最低社会成本”,即保证受伤雇员不需要进行诉讼就可以获得赔偿,因为诉讼不仅会延迟赔偿的给付时间,而且会产生高额费用。员工赔偿法的出现使得美国的雇主责任保险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第一,员工赔偿法在大多数州是强制性的(南卡罗来纳州以及得克萨斯州除外),这就要求雇主对雇员的人身安全承担绝对责任,雇主不能引用普通法上的抗辩事由来减免自己的责任。第二,通过员工赔偿法所形成的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员工赔偿基金实际上相当于商业保险人的角色,即雇主应当向员工赔偿基金投保,赔偿基金提供保险保障。第三,允许企业购买商业保险以转嫁对员工的赔偿责任。目前,大多数州要求保险人签发由国家赔偿委员会(nationalcouncil on compensation insurance)制定的员工赔偿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单,以承担雇主对雇员的伤害责任。这种保单实际亡是将员工赔偿和雇主责任两个险种合二为一,承保范围a包括了适当的员工赔偿福利,承保范围b承担厂受伤员工在员工赔偿范围之外对雇主拥有诉讼请求权情况下的赔偿责任。(3)特殊责任保险。在美国,企业往往通过一般商业责任(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简称cgl)保单以转嫁大多数普通责任风险,如果需要更多的风险保障,企业可以通过在cgl保单的基础上通过批单扩展承保或者在cgl保单之外另行购买特殊风险保单的途径取得。此外,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强制责任保险还会在这些领域内出现,包括环境责任险、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以及律师责任保险等。
英国现代责任保险领域的一个突出变化是,强制责任保险改变了英国历史上对保险政策不干预的传统。在英国,强制责任保险主要包括:(1)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现行英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承保依据的是修正后的1988年《道路交通法》,该法第六章“第三人责任章”第143条至162条规定了第三人责任强制责任保险制度。(2)员工赔偿雇主责任险。这与美国的情况很相似,它是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个险种。(3)其他强制责任保险。主要包括:a)马场所有者应对出租或使用其马匹所造成的伤害投保责任险;b)仅在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方可饲养危险野生动物,且条件之一是必须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投保责任险;c)航空器运营者应投保责任险,这是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d)核反应堆的被许可人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且必须投保责任险或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其它妥善安排;e)载重2000吨以上的油船驶入或驶离英国港口,其所有者必须投保责任险;f)为贯彻实施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96年5月通过的《危险有毒物质公约》,相关立法作出了规定,并将此种投保义务扩及到载有此类物质(约6000种)的所有船舶的所有者身上,包括石油和天然气。g)律师应当对其职业活动所产生的责任投保,尽管立法并未强迫律师投保,但是其所在的专业人士协会却对此作出了规定,等等。
2、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强制责任保险立法概况
德国立法中涉及的强制责任保险种类繁多,广泛的散见于《德国民法典》、《德国货物运输法》、《联邦公证法》、《联邦律师法》、《德国审计师法》、《德国油污损害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当中。依据德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大约有一百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按照作为保险标的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差异,可以将德国法下的强制责任保险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strict liability)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航空器强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核设施运营强制责任保险、药品瑕疵强制责任保险、狩猎者强制责任保险等;另一类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专家责任(professionalliability),包括:律师强制责任保险、审计师的强制责任保险、税务顾问强制责任保险等。
中国台湾地区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也较为发达,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96年12月,台湾立法机构在台湾“公路法”基础上,制定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迄今为止,台湾地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2)公共责任保险,台湾地区的强制公共责任险非常发达,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包括:a)住户于公寓大厦内依法经营餐饮、瓦斯、电焊或其他危险营业或存放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应依中央主管机构所定保险金额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b)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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