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名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务实创新、彰显特色、科学发展、为民服务”的工作思路,以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为主线,扎实做好地名规范、地名规划、地名设标和数字地名等四个专项工作,积极推行地名标准化,拓展地名服务领域,推动地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铜陵服务。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二、目标任务 地名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地名标准化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通过地名标准化建设,用两年时间建立一套符合我市实际的地名规范,编制一个富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地名规划,形成覆盖城乡的地名标志格局,建成一个地名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的目标,为“数字铜陵”建设提供地名资源支持,积极争创国家“数字地名”服务示范市。2012年,争取我市地名信息化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调整市地名委员会成员组成,由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进一步完善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组成。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地名服务管理有合力,齐抓共管促发展的局面。 (二)完善地名规范,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1.完善地名规范。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铜陵市地名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铜陵市门牌管理规定》、《铜陵市住宅区高层建筑及其它建筑物名称命名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适时出台《铜陵市地名命名更名规程》、《铜陵市地名标志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推进地名标准化工作提供政策保证。 2.明确地名审批原则和程序。各类地名严格按国家和省、市地名管理规定执行,对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由市、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颁发标准地名使用证。市辖三区(含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新区)地名一律由市地名委员会审批,实行市地名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地名申报统一由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地名审批程序: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时,到市民政部门办理地名预先备案手续;在详细规划批准前,到市民政部门申报,市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申报材料后审核(地名影响较大的,需经市地名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经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批。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建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安部门在编制楼房门牌号码时,应当审验《标准地名使用证书》;对未能提供标准地名使用证的,应告知其到市、县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在颁发证照时应规范填写标准地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地名总体规划中的各类地名为标准地名,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正确使用,不得擅自更改。 3.推广标准地名。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使()用标准地名。市民政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向社会公布,普遍推广使用;本市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制作公告、文件、证件、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以及设置地名标志、交通指示牌时,均应使用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的书写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其汉字地名的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禁止使用外文拼写地名。 (三)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地名标志是国家的法定标志物。经正式命名的地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地名标牌》(GB17733-2008)的要求设置地名标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级财政负责拨付由市本级建设和管护的街、路、巷路牌地名标志的制作、安装、维护费用,其他由区级财政担负。新建居民区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纳入工程预算列支;已建成居民区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更新设置费用由县、区财政负责统筹安排,日常管理由小区物业公司或社区居委会负责。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新区等市属直管工业园区内的道路路牌设置费用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其他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费用由专业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和个人承担。地名标志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监制。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乡镇、村的地名标志,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和管理。2010年6月底前,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驻地街、路、巷、居民区门牌号码的编制和道路、楼栋牌等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区楼栋门牌号码的编制和楼门牌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2009年底前,完成居民区楼栋门牌号的摸底工作,并提出楼门牌地名标志设置方案报市政府。 3.住房和城建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区主次干道和支路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2009年底前,完成职能管辖范围内城区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路牌设置和更新工作。今后本着“谁建设、谁设置”的原则,由道路建设单位做好路牌设置工作并移交城建部门管护。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所属交通设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其中城区道路交通指示牌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未纳入城区管理的省、县和乡镇道路交通标志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2009年底前,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完成交通指示地名标志的维护或更新工作。
(四)加强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城市地名规划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规划范围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一致。根据民政部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要求,地市级地名规划由省地名管理部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