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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           
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
  【 论文 关键词】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行为  类型学分析  理想类型  反垄断法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即确立相应的标准并依据此标准对具体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归类、抽象和归纳,并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情况,力求能建构一种有利于准确的适用和修正反垄断立法和有关行业协会的竞争法规定的理想类型。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社会科学中,现实出现工程度更高的特殊性。因此,借助类型学的研究方法,通过经验的观察,对其归类、抽象和归纳,以某种方式在理想类型与经验研究之问架设桥梁,使人们比较容易的获得对现实一般性的认识。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认为,“今日之法学决不仅应用抽象一般的概念,它也运用包含意义的概念与类型,因为法学概念的抽象,即一般的概念及其逻辑体系并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者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因而需要借助不住的思考形式~‘类型’的应用·。我们可以通过类型学的分析方法来观察现实事物的性质和特征,使我们能够从典型的特殊示例中洞察其普遍意义,并建立利于理论分析和现实应用的“理想类型”。
  我国《反垄断法》原则的规定了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法学学者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及其 法律 规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广泛的采用了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分类的方法,通过对主体、客体或内容等标准进行分类探讨并以此来回应反垄断法,但未就此形成系统的类型学分析思路。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即确立相应的标准并依据此标准对具体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归类、抽象和归纳,并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情况,力求建构一种理想类型,这不但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区分不同类型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和弥补单纯从概念上对其进行界定的不足,而且会加深我们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本喷特征的把握,有利于准确的适用和修正反垄断立法和有关行业协会的竞争法法律规定。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思路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标准
  既然我们要用类型学的分析方法就必须要确立类型本身,而要确立类型本身首先需要提出若干特定的分类标准。确定分析的分类标准必须对实务或现象有充分的认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特征,通过对其本质或构成的把握建构分析标准,从不同层面分析事物或现象。当然可能由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事物特征认识也不尽相同,其提出的分类分析标准也会不同,其相应的分析变量也就相异,因此,不同学者对同类事物或现象往往会建构不同的分析标准。当然这种分析标准的确定也要注意对事物本身的整体把握,考虑分析结果的现实应用性,而不能简单的追求分析本身,避免陷入“错置具体物的谬误”。
  诚如以上昕言,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类型学分析,首先必须确定类型学分析标准。我国“反垄断法第l6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第二章关于对垄断协议的禁止规定)的禁止的行为。由此可见,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是以行业协会的名义通过决议等方式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而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特征分解,即_口I得到以F要素:行为主体一行业协会;行为客体一竞争性市场;行为内容~决议等方式。基于以上我们可以确定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学分析标准,即主体标准、客体标准和内容标准。
  (二)以行为主体标准展开
  行业协会作为有同一行业的竞争者组成的非盈利组织,其在谋求同业共同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因此各国竞争法部将其纳入竞争法规制的视野。与西方不同的是,我国行业协会有着“体制内”和“体制外”或者“半官方”和“民问”行业协会之分,因此竞争法对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应当视不同情形而定。综合来看,体制内行业协会是在政府推进下自上而下产生的,因此其表现出比较强烈的政府性特征,并且它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与所谓的典型的行政垄断——地区垄断和行业垄断无论在表现形式七还是实施1}=体,以及在具体表现与实质E有着不谋而合之处。当然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并非仅靠竞争法就能规制得了,它更多的是依靠政府职能的转型和市民社会的 发展 来实现。而对于体制外行业协会,我们可以认为是西方国家语境中的行业协会,它在自身运作中也形成了各种各样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对外部的限制竞争,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对交易相对人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对其他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对同行业的非会员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内部的限制竞争,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对协会会员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内部会员之间限制竞争行为。自 中国 人世以来,跟随大量外国 企业 的涌入而来的还有国外的行业协会,这其中也存在着“洋协会”与中国本土行业协会的竞争问题。
  (三)以行为客体标准展开
  所渭行为客体就是指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指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行业协会通过明示的决议或者默示等其他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侵害的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通过对不同层面竞争秩序的比较,限制竞争行为又可分为垄断行为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是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并且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在市场中要达到本来意义上的垄断即独占几乎是不可能,在现实中,未必要垄断才能限制竞争,像企业合并、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协议等等都不是垄断,但却是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更多的是基于其自身垄断地位和状态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寡头垄断、独占垄断和联合垄断等,其更大程度上危害的是整个市场的竞争度和竞争均衡,考虑到社会进步和消费者权益以及 经济 民主制度;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也是对市场 规律 和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但它并未涵盖整个市场,也不构成所谓的独占或者寡头,譬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它侵害的更多是消费者利益,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市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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