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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国家干预”政策及其转型           
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国家干预”政策及其转型

关键词: 物权变动 形式主义 对抗主义 政府职能 国家干预

内容提要: 物权观念从绝对到相对,物权变动模式从要件主义到对抗主义,是物权基本范畴的必然逻辑进化 规律 。我国当代物权变动规则的形式主义化有德国法影响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管制”型产权治理模式的弊端体现。推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政府职能从“管制”到“激励”、从“规范”到“引导”,突出物权变动中的自治性因素,是实现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从形式主义到对抗主义变迁的必由之路。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背景下的“古典模式”复兴
      20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春风带来了 中国 民法的生机。在物权变动规则问题上,一种意思主义的进路迅速取得了压倒性的优势。[3]考虑到民国以来我国继受德国的私法传统,当时在物权变动问题上的开拓性立场似乎再次表明,单纯理论上的意识形态似乎难以构成制度推动的绝对动力。很快,随后的变化迅速证明了这一点,随着上述观点与现实处境的碰撞,学者意见的一厢情愿和不切实际显露无疑,于是,原本对对抗主义模式演进颇为有利的意思主义潮流在短暂的风起云涌之后迅速烟消云散。而对这背后实质性因素的思考,不可避免地将制度考察的目光引向了宏观经济体制对物权变动法制的影响,而这无疑也构成了我们理解和把握当代物权变动规则演进的起点。
      这一时期,我国尚处于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初期 发展 有限的商品经济的政策指向在带来些许经济活力的同时,并没有马上动摇计划经济的地位。众所周知,计划经济以公有制为其财产制度追求,否认私人产权,因此,这一时期实际上并不存在私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问题。即便从仅存的物权变动情形来看,也表现出强烈的形式性(古典主义模式)特征——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变动大都必须经过相应的审批,凡未经审批的,物权变动无效。这种对物权及其变动规则的理解伴随了整个计划经济时代,一直延续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
      如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指出,房屋买卖关系既未经过国家契税手续,也没有取得房管部门的认可,应认定其买卖关系无效。1983年《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应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
      从制度的角度看,坚持在国家治理意义上的物权绝对性,就必然要求物权变动的高度形式化,从逻辑的角度来看,坚持物权的绝对性,就必然要求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同步。所以,站在特定制度背景下审视我国当时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可以发现并无不妥。换言之,计划经济时代的形式化物权变动模式是以产权治理的高度国家干预为正当性基础的。然而问题在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的改革渐渐触及到了计划经济体制本身,当计划经济本身的正当性在与市场经济的较量中逐渐削弱,并最终被以私人产权保护为价值主导的市场经济取而代之的时候,最初建立在计划经济与高度公有制下的产权国家干预政策的正当性基础也迅速消失,于是,质疑非经登记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声音此起彼伏,[4]并推动着物权变动模式理论朝着有利于复杂型物权的方向发展。无疑,制度变革起点的原始性本身足以说明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更可能意味着一场艰难的较量。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权变动立法路径:“形式主义”的形成、弊端及主要根源
      虽然面向经济市场化的改革客观上推动了形式化物权变动模式的松动,不过问题并没有因此而终结。检视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以来的物权变动制度演进可以看出,在从古典的形式化规则向对抗主义模式进化过程中,在新的物权变动要素承认和旧的物权变动制度去留之间,未能顺利实现制度构建上的逻辑对应性衔接,从而导致了制度的异化——形式主义。因此,认真审视形式主义模式的结构性成因、弊端及其认识论上的根源,对于突破形式主义的束缚,实现对抗主义模式的制度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权变动立法路径:折衷意蕴下的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模式设计乃以一定的物权观念为基础,在古典物权法时代,囿于人们认识和把握物权的能力尚低,物权以唯一的表象——占有为公示手段,物权观念具有突出的绝对性,物权变动模式也因之表现出强烈的形式性。但随着人们控制物权能力的逐步提高,多样化的公示表象被引入,由于不同表象在公示机能上存在天然的差异,因此按照物权基于公示获得排他效力的基本原则,物权观念也必然因之表现出效力相对化的趋势。与此相对应,物权变动模式也从一元的形式化规则进入多元表象判断下的对抗主义模式。
      按照上述规律,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演变同样面临着向“对抗主义”转型的历史使命。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要件性物权变动表现为对交付或登记的一元化控制。因此,物权变动制度变革的方向就是突破交付和登记对物权变动的控制,实现物权变动规则的对抗化。而对抗化规则的确立,首先就是登记外合同效力的认可,其次就是突破对登记在物权变动过程中的一元化控制,回归其公示制度的本来面目。
      然而改革是缓慢的,是阶段性的,这在大背景上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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