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初步探讨 |
|
|
作者:刘丽丽 汪礼波 蔡莉萍
摘要: 本文通过对利用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营林业的重要性分析,指出了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营林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比,提出几点建议。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经济 组织手中获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引进先进的技术,了解及时的管理信息,从而提高经营林业的收益率,形成规模效益。 1.2 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 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进行林业经营,有利于解决林业经营资金短缺,同时林农还可以通过流转自己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直接得到收入,从而获得利益。 1.3 民间资本参与林改有利于带动林业产业的 发展 民间资本就会积极地利用林地林木,在林木尚不足已形成经济价值时,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如养殖业、种植业等,据初步统计,林改后林下和林间养殖业、种植业数量是林改前的2-3倍。 2 利用民间资本参与改革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有效的 法律 法规,造成林农失山失地 目前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可依循的法律法规仅有《森林法》《 农村 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而民间资本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是通过林地、林木流转等形式来获得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长期以来,有一些法律规定了森林资源可以流转,但却没有规定怎么流转、流转程序、流转管理等内容,虽然《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但目前为止,从国家层面并没有出台有效的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些素质比较低的村干部就钻法律空子,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一些村民由于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长远打算,对市场缺乏认识。 2.2 容易形成垄断林业市场,损害广大林农的利益 民间资本进入林业产业,使林地大规模集中,通过经营联合、统一销购等方式,必定会越来越走向集中,最后林业资源就集中在了个别几个大 企业 、大林户手中,形成林地兼并、垄断市场的现象,而广大林农由于经营面积比较小、经营成本比较高,如果民间资本进行恶意竞争,势必使广大林农的利益受损,从而造成林农改变经营林业的意识,退出林业经营市场,这就势必会造成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真正的使林农收益,而成为民间资本投机的砝码,引发新的矛盾,影响林业长期的经营发展。
2.3 民间资本过度开发森林资源,影响森林生态效益的发挥 由于民间资本经营林业主要是以获得高额利润为最高目标,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林业产业后,势必会最大限度地开发林地、林木资源以及林内其它动植物资源,林地的过度开发,会破坏原有的生物平衡和土壤结构,造成林地荒芜、土壤质地下降,甚至是山石裸露、水土流失,改变林木资源的生长环境,不利于林地可持续利用。同时,民间资本会在短期内对接近成熟甚至是没有成熟的林木进行大规模采伐,而目前又没有有效的 法律 法规来制约这种情况的发生,必定会影响森林长期生态效益的发挥。 本文由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 3 对策 3.1 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农村 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特别是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特别是在村干部不按政策去落实或者民间资本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林地流转的情况,要进行加以制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具体操作、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3.2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 针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自身特点,要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具有林业专业实践知识的人员,同时还要有对价格、财会等相关知识的人员,评估师在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时应同时取得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发展 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应站在保护生态、规范市场的高度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资格的审查制度,切实履行负责任的职能,而不是“发证了事,收费了事”。 [1] [2]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浅谈大学生思想现状与思想政治教育 下一个论文: 浅析无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