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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司法层面看“犯罪论体系”改造(全)摘要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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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司法层面看“犯罪论体系”改造(全)摘要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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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犯罪论体系改造,是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争论的热点。与大陆法系“三层次”犯罪论相比较,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确有改进和发展的必要。但是,“三层次”犯罪论体系的指导意义仅具有局部性和阶段性,并且它排除了“犯罪客体”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与中国的政治体制相悖。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各诉讼环节的证据要求总体是相适应的,也与分案处理模式相适应。 论文关键词:犯罪论体系;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三层次”犯罪理论体系
近年来,我国传统的以四要件为核心的闭合式理论体系倍受质疑,部分法学家建议,干脆弃之不用,另起炉灶。他们著书立说,提出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主张,影响日甚,连司法考试培训教材有的也采用了大陆法系三层次递进式理论。而我国司法实务界长期深受四要件理论影响,面对理论冲击,确有从司法实践层面研讨“犯罪论体系改造”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因此,笔者着重从司法层面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三层次理论”进行粗浅研判,以期助益于法律移植。 一、国内外犯罪构成理论现状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学理论积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近现代刑法理论的基石与核心,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一个国家刑法理论的发展水平。但是由于不同法系国家,乃至同一法系不同国家,政治基础、法学传统、法文化背景,以及法学理论发展水平的差异,犯罪论体系之内容和体现出来的科学程度也不尽相同。 首先,我国大陆地区长期深受前苏联影响,采用的是闭合式构成理论体系,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理论体系面貌迥然。传统四要件理论是闭合式构成理论的核心,它是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四个要件,从这四个[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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