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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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资本公积补亏 亏损结转 《公司法》修改 证券监管
内容提要: 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 会计 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 法律 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本来是公司经营中的一项最普通不过的财务处理程序,也是公司法领域中一个太普通、太技术性以致最不为法律人关注的问题。但近年来,它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中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用资本公积补亏现象而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并最终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成为“公司财务会计”部分仅有的两处修改之一。[1]“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成为我国《公司法》在财务会计领域中创设的新规则,与此次修订《公司法》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形成鲜明的对比。 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公积补亏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1年初郑百文——三联重组事件。当时,已陷入破产境地的郑百文累积亏损高达18亿元,而该公司全部净资产不足5亿元。即便冲销掉全部股本和公积金,尚余13.5亿元的亏损无法弥补[2]。重组方(同时也是郑百文最大的债权人)三联集团决定豁免郑百文14.47亿元的债务,该豁免金额形成郑百文的资本公积后,再用来冲抵剩余的亏损。[3]如此一来,郑百文的巨额累计亏损将完全消灭,净资产也由负变正。 由于长期以来的会计实务中不用资本公积补亏,因此,这种顷刻间消除账面亏损的新方式令会计专业人士瞠目结舌。[4]特别是,郑百文此举似乎给证券市场监管者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重组努力以沉重一击,消解了财政部紧急修改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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