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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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董事问责 公司商管 诚信 重大过失
内容提要: 董事经营决策的尊重审查模式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要求,有利于鼓励董事进行尝试性试验。但是,在商事判断规则作用下,董事问责需原告负担严苛的举证责任,董事决策审查形式化以及注意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注意义务几乎被掏空,介于重大过失与恶意之间的董事失信情形往往逃脫 法律 责任。诚信路径不仅是问责空隙的填补机制,也是克服股东与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催生了诚信路径,诚信概念亦因创造性转化而获得新生,其行为标准日益明晰,司法审查可操作性增强。我国可通过《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界定诚信的行为标准,将故意让公司违法、不坦诚告知、滥用职权和严重失职纳入其涵摄范围,从而引入诚信问责路径。 一、问题的缘起 董事决策关乎公司盛衰兴亡,在国家审计署抽查的8户中央 企业 中,因决策失误、违反决策程序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54.87亿元、国有资产流失13.75亿元。[1]2004年1 1月底,一心想成为“超级CEO”的陈久霖却因石油期货交易造成5.5亿美元的巨亏,殃及涉及近16000名投资者和100多家债权人。[2]董事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危害可见一斑。随着 科学 发展 观的落实,董事问责已经成为我国 经济 社会生活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新现象。2007年2月,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总裁陈久霖被国务院国资委给予开除公职和党籍处分,董事长荚长斌被给予责令辞职处分。[3]这样的问责可谓顺时而动,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有董事问责之事,自应有问责之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对退市公司高管人员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董事问责的规定还集中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2003年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40—41条规定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纪律处分(行政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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