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 |
|
|
摘要近年来,一种风靡于网络的虚拟婚姻形式——网络婚姻正受到越来越多人的亲睐,由此引发夫妻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在逐年增多。因此,采用法律手段来规制这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势在必行。本文通过阐明网络婚姻的性质,比较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的区别,分析网络婚姻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而提出了一系列调整网络婚姻的立法构思。 关键词网络婚姻 重婚 过错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83-02 网络婚姻源于21世纪初我国台湾一家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传入内地受到了网络用户的大力追捧,并以非常之快的速度传播开来。据业内人士称,目前约有几十家国内网站,如“联众游戏网络”、“九天之城”等都陆续开通了网络婚姻的社区游戏。同时,据《中国妇女报》统计,目前参加网络婚姻的中国人已超过十万。网络婚姻已逐渐成为人们在网络时代不容忽视的一个新课题。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 对网络婚姻的定义,众说纷纭,有的认为网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在网上发喜帖、办喜宴、拜天地、闹洞房,在网上“结婚”,在一个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操持家务、挣钱养家,过“小日子”,甚至虚拟“生儿育女”。有的认为网络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笔者认为,网络婚姻其实就是指双方依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作为交往媒介,虚拟现实中的婚姻家庭生活。它避开了“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生活琐事,只充斥着甜言蜜语和海誓山盟。概括来说,网络婚姻具有以下特性: (一)虚拟隐蔽性 由于网络的虚拟,使得网络的另一端变的神秘而隐蔽。网络婚姻中的双方无须见面,而是通过网络相连的两台电脑互诉衷肠。双方的“男欢女爱”、“生儿育女”都只建立在一堆图文之上,彼此看不见对方的缺点,完全生活在想象的空间里。这就增添了网络主体的个人魅力,使双方都能体验到现实生活中不曾有刺激。但由于网络双方过于隐蔽,往往会使网络婚姻趋于戏剧性。 (二)戏剧性 由于网络双方都以匿名的形式进行联络,而且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平台,这使得网络婚姻出现了不少闹剧,如现实生活中的直系亲属,甚至是同性在网络上也能结成[1] [2] [3] [4] [5] 下一页 |
|
|
|
上一个论文: 市场经济下我国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一个论文: 关于新律师法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