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死亡赔偿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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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德、日、英等国侵权法中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和数额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根据研究结果重新审视了我国法律中侵权死亡赔偿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我国侵权死亡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性质应为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赔偿数额可由法律直接确定具体数额或划定一定的范围。 [关键词]侵权死亡赔偿;赔偿范围;赔偿数额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0)08-0182-04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 黄娅琴(1979—),女,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江西南昌330031)杨志勇(1972—),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江西南昌330038) 本文为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一五”规划课题“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FX28)的成果。 侵权死亡赔偿是这几年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难题。我国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和范围有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有的因制定时间久远已经不合时宜,有的相互之间冲突矛盾,还有的虽然新近制定,却备受争议。总之,侵权死亡赔偿的范围、性质、数额等重大的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鉴于此,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通过对部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的介绍和探讨,提出完善我国侵权死亡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建议。 一、德、日、英等国侵权法中的侵权死亡赔偿范围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2款的规定,加害人致人死亡的,应负担丧葬费和被侵害人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同时在德国2002年8月1日生效的《修改损失赔偿条文第二法》第253条第2款对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即痛苦抚慰金请求权)的规定中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判例和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里,还肯定了受害人死亡前的痛苦抚慰金和近亲属的痛苦抚慰金请求权。“若损害行为没有造成受害人立刻死亡,那么受害人在死亡前可产生痛苦抚慰金请求权,因为该身体损害相对于随后出现的受害人的死亡来说具有独立意义;再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因侵权行为受到了震惊损害也可提出痛苦抚慰金,而是否构成震惊损害必须考虑另外两个原则性问题: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存在一个与得知不[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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