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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赌博的非犯罪化           
浅析赌博的非犯罪化
[摘要]赌博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文化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外主流文化一直视其为不良行为,几乎历来各国统治者都制定过禁止赌博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然而赌博却仍旧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世上。时至今日,出于刑法谦抑性和刑法经济性考虑,加上非犯罪化思潮的推波助澜,很多国家已逐渐放开了对赌博的禁止。针对目前中国时禁时弛的刑事政策以及禁而不能的赌博现状,学界展开了有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争辩。本文中,笔者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利用法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阐释了赌博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争端,并对赌博非犯罪化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关键词]赌博;概念;犯罪化;非犯罪化;成本;收益;正当性
  
  一、赌博的概念
  
  各国法学理论界对于赌博这一概念的解释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赌博的理解还是基本相通的。“赌,即以偶然事实决定输赢;博,即指博取财物。赌博简单地说就是用财物作注赌输赢。”目前担任赌博关系协会主任、被公认为研究赌博的主要权威保罗·贝灵格(Paul Bellringer)认为赌博是可以描述为“两个人以上协议赌博、赌注由输的人给付赢的人、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结果是由运气决定的、参与赌局”的一种活动。[1]
  
  二、赌博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赌博一直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一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二是通过运动式的“大禁赌”对赌博活动进行遏制和打击。但是目前,赌博活动不仅死灰复燃而且日益猖獗,六合彩赌博、网络赌博、出境赌博等新形式的出现,使参与赌博的人数、资金迅速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有将近600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流向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赌博行业。[2]为此,学术界针对赌博犯罪化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应该对赌博非犯罪化,现在能否对赌博非犯罪化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下面,笔者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将两派学者的观点进行阐述。
  (一)赌博犯罪化及其法经济学分析:
  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刑事立法程序将某一具有可罚性的严重不法和有责的行为赋予刑罚的法律效果,使之成为刑法明文规定处罚的犯罪行为。” [3]主张赌博犯罪化一方的学者多从赌博侵害的两大法益,即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角度分析,转换到法经济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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