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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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法律选择理论是冲突法中的核心理论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选择理论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选择理论。本文从法理学角度探讨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确立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揭示了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并阐明其基本含义。 [关键词]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自体法;法官自由裁量权 众所周知,二战以后,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美国产生的法律冲突比任何国家都多。面对纷繁复杂的关于法律冲突的判例实践,同时,由于二战后在美国出现的实用主义的哲学思潮的影响,许多国际私法学者对传统的解决法律冲突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提出了许多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理论。这就是美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冲突法革命,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美国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最有影响、也最有价值的成果是1971年以里斯为报告员编纂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其中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美国冲突法革命的重要成果,它综合了当时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提出的各种新理论,成为当代解决法律冲突的最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合同、侵权等很多领域,本文主要探讨涉外侵权领域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侵权案件中的确立 作为判例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司法判例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实践基础和重要源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源于美国纽约高等法院大法官富德审理的一起侵权案件。1963年富德法官审理的贝柯克诉杰克逊一案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案情如下: 住所在纽约州的杰克逊夫妇周末邀请住在同城的贝柯克小姐周末到加拿大旅行。由杰克逊先生驾驶的汽车行至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突然失控,冲出公路,发生了车祸,导致贝柯克小姐身受重伤。贝柯克小姐返回纽约以后,即在纽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杰克逊先生赔偿其人身方面的损失。如果依侵权行为地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车主和驾驶人对免费乘车的乘客所发生事故而造成的损失是免责的,可不负任何赔偿责任。而依纽约州的法律,即使乘客是免费乘车,若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人也要负赔偿责任。初审法官根据传统的“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适用了安大略省的法律,判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负责审理此案的美国纽约[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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