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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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也应适用这一原则即侵权行为地法。因此,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可以说是“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的具体化。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虽然被不少国家所遵循,但在人员交往频繁、交通发达的今天,侵权行为可能发生在甲国,其结果却可能产生在乙国,对此时如何确定行为地的问题,各国规定也存在差异。 侵权行为地法在很多情况下有损实质的正义,不能带来个案的公平。侵权行为地法过多地考虑了行为地国家的利益,而忽视了其他有关国家特别是当事人国家及当事人的利益,它只解决了行为应归属何国法律管辖的问题,而忽略了法律适用的后果。对侵权行为地法不加分析地运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带来令人满意的结果。 侵权行为地法的偶然性几率增大。随着交通与科技的发展,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之间联系的偶然性几率增大,很多时候,侵权行为地与案件本身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如一个甲国旅行团途经乙国去丙国观光,结果一甲国人在乙国打伤了另一甲国人,在本案中,侵权行为地法与本案就没有什么实质的联系,如果仍然坚持侵权行为地法难免有失偏颇。现代社会由于跨国航运、海运、铁运等运输方式及跨国贸易的发展,这种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了。实践中出现了对于侵权行为地认定的几种主张:即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法;主张适用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 (二)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单纯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因为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而不太合理。特别是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或同一国有住所时,更是如此。因此,有些国家采用了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三)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种做法在国际上比较常见。英国、德国、日本、埃及、约旦、阿联酋、泰国都采用了类似的规定。这是由于侵权与侵权行为地关系密切,而且与法院地的公序良俗也休戚相关,为了维护侵权行为地与法院地的公共利益,兼顾两地的法律,因此采用这一做法。 (四)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由于涉外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能来自同一国家或者具有共同住所,这时也应适当考虑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规定。所以,有的国家采用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的做法。如匈牙利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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