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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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行为某个问题上的权利义务,适用与该事件及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州的本地法。在确定所要适用的准据法时,应考虑以下连结因素:(1)损害发生地;(2)加害行为地;(3)当事人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4)当事人有联系时其联系最集中的地方。确定最密切联系,最重要的并不在于联系的多寡,而在于这些联系的重要与否,也就是说检验的标准不在于联系的数量,而在于其重要程度。对于法律的分析,不在于其表面的文字,而在于其背后体现的政策和利益。 在侵权领域中,自体法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与适用,改变了对侵权行为地这一连结因素的考虑角度,即从地理环境的角度转变到社会环境的角度,传统的规则是把侵权行为地视为一种不可改变的地理因素,并赋予其以决定其他一切因素的能量和意义,而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使当事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等因素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与准据法之间的连结因素,它弥补了侵权行为传统法律选择刚性原则的弊端,赋予法官相当大的裁量空间,有利于侵权领域法律选择的弹性化,有利于实现个案的公正,有利于促进法制的正规化和法律选择规范的现代化。但是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同样存在着不足,其最大的缺点就在于它的不确定性,由于其标准的抽象化和模糊化,必定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扩大,而这种任意性一方面会使得不同的法官在权衡“联系”时得出不同的结论;另一方面也容易使得这一理论被用做扩大本国法适用的借口。因此,为了防止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于灵活,在立法中应该有配套规定或必要的司法解释,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参考文献] [1] 甄炳喜.信息革命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第五长周期[J].国际问题研究,1998(2):8—13. [2] 郑自文.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哲学思考[J].法学评论(6):33. [3] 【英】莫里斯著,李东来等译.法律冲突法[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305. [4] 赵相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4. [作者简介]戚桂芳(1972—),山东龙口人,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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