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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浅析涉外侵权案件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代转向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1]在新技术革命直接促成的新的世界经济环境下,国际分工和合作不断发展,国际经济贸易速度加快、规模扩大、方式变新,资金、技术、劳务的跨国流转范围越来越大,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愈来愈摆脱地域的限制。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客体日趋多元化、高科技化,各种各样的经济契约关系也日益频繁和复杂。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的广泛使用不仅使得涉外法律行为的时间流程大为缩短,涉外法律行为的空间地位也变得极不稳定。这种受到新技术革命猛烈冲击而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自然要求作为其重要调整工具的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上应该力求实现精确化、灵活化、公正化。[2]这种冲击在涉外侵权领域尤为明显。由于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它的涉及面广,构成要件也特别,变化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尤其是随着当代科技和观念的变革,侵权行为的涵义难于捉摸,而各国倾向于用国内法来调整侵权行为,而各国对侵权的理解大不相同,不像合同方面可以寻求一些相似性,因此侵权领域存在诸多的法律冲突,如对侵权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对侵权行为地的解释等方面,因此,在对外交往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现实发展的需要与传统法律选择规范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就构成了新的国际私法制度产生的原因,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而产生的。

三、涉外侵权领域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
  
  (一)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案件,以侵权行为地为连接因素,采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法最早起源于14世纪巴托鲁斯(Bartolus)等所提出的法则区别说中的“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是国际私法最早确立的冲突规范之一。侵权行为地法从其产生后,长期以来在传统国际私法中占主导性地位,世界多数国家都把它作为解决侵权法律冲突的主要原则。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侵权行为之所以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其理论根据主要渊源于巴托鲁斯所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法则区别说时代,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主要是基于领土观念,即当事人在某地有所行为时就应推定其愿意受该地法律的管辖,而且,侵权行为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而债的关系既然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那么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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