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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物权法定原则           
试谈物权法定原则
 摘要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种类。物权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该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利益、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物权种类层出不穷,该原则更多的暴露出了自身的弊端和不足之处,但是,该原则在当今社会仍然具有着重大的意义,仍有必要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继续使用。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作者简介:李昂,郑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叫做物权法定主义,它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的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自己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我国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明确了这一原则,在《物权法》的第五条即就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台湾“民法”的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豍
  物权法定主义是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中的物权立法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豎。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能够起到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的作用,物权法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功能,具体包括“发挥物之经济效用;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交易安全与便捷之需要;整理旧物权”�豏,这些都是该原则积极的一面。但是,物权法定原则毕竟是一个“刚性原则”,�豐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则是越来越灵活,物权法定原则和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必然会存在一些冲突,该原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限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究竟该如何看待物权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中是否还有它适合生长的土壤,这都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合理性是一种相对来说体系化的合理性,它以严格规则的立法主义为基础。物权与债权作为现代民法两项并驾齐驱的财产权的制度,物权法定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基础正是物权和债权的可分性以及对立性。债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除了依法产生外,针对于合同债权,还可以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设立。并且,对于契约中的内容,根据近代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除了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外,原则上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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