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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一) 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
  人格利益的商品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这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已具有 商业价值的姓名、肖像、虚构或者创造出来的人及动物形象、个人签名、动作风格等)不仅 可以自己专有使用,而且还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这种人格标识的商品化的权利, 就是商品化权,即美国法上的公开权。严格的说商品化权不属于人格权,它是一种界于民 法上的人格权与著作权,以及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与版权之间的边缘领域。
  公开权的概念在实践中又有发展,“公开权即自然人对人格标识的商业控制权,如姓名、肖 像,还有在某些案例中的声音。总的来说它被认为是财产权,可以通过登记或转让 取得。”[5]在美国有一半左右的州明确确 认了公开权 的概念,还有的州把它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在《侵权法重述(二)》中,对公开 权的侵犯同不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类似。还有的州通过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 竞争法来保护公开权[6]。
  根据美国的立法和判例,公开权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对姓名使用的保护、对肖像(静止 形象)使用的保护、对声音使用的保护、对真实表演的保护、对虚拟角色的保护。公开权保 护的意义在于:可以保护在世的自然人基于其名声产生的经济利益;使人们可以保护自己的 名声不被无偿使用;禁止无权之人从他人的努力和名声中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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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开权的救济要件包括:
  1.原告拥有公开权,否则无权起诉,原告须举证他属于下列主体之一:
  (1)公开权的原始主体,即自然拥有者;
 (2)公开权的受让者,即经前者转让和许可拥有权利者;
  (3)继承人,他必须证明两点:他作为继承人已经向有关机构进行了登记;没有 超过公开权的保护期。
  2.存在被告未经原告允许而为的行为。
  3.被告行为可能造成原告商业价值的损害。每个人都拥有公开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无论其 以前是否对其进行过商业利用,只要被告有对原告公开权侵犯的行为,无论侵害者是否获利 ,都视为对公开权人的侵害。 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公开权的救济方式包括:
  1.禁令救济,有永久性禁令和预备性禁令两种,指由公开权人申请法院颁布命令,禁止被 告实施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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