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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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宏观的角度看,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有一些共性。对以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性质与概念、理论依据、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 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进行论述时较多侧重于对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本体进行分析。然而在对特权与豁免制度中的国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差异、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之间的比较及它们之间内在法律机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国内学术研究未能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做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针对这种研究现状,笔者拟在已有的学术成果基础上做些尝试。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概念及性质的比较 在国际法领域存在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即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原则大部分都发展于前两者,但又与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① 国家豁免从广义上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常被称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③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之间无论在历史发展还是在内容、范围及结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管辖豁免权。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独特之处。④ 理论依据的比较 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国际礼让说、互利互惠说、国家主权说。国际礼让说认为一个国家主权的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权不是各自主权的需要,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互利互惠说认为国家之间并没有当然赋予对方豁免的义务,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互利互惠。给予管辖豁免成为国家之间对[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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