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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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1928年,美国国际法学家依格尔顿在《国家责任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国家与个人,先注重其权利,而不注重其义务。更可怪者,国际公法对于国家责任问题,亦未有充分之注意。”从那时起,虽有关国家责任的专著仍然不多,但在国际法著作中涉及国家责任的问题越来越多。 关键词:国家责任 国际法 国际法律责任 从广义上讲,“国家责任是指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从狭义上讲,国家责任是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王铁崖先生在给国家责任下定义时指出,“这种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认为:“不遵守一项国际义务即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由此对该国产生某些法律后果。”约翰·奥布赖恩指出:“国家责任的主题涉及国家可能被判定违背国际义务的情况和由此而可能产生的结果。”本文将从广义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问题,即研究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主要有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和国际损害行为责任两种。国际不法行为责任是指一个国家违反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给其他国际法主体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国际不法行为:只要存在违背国际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且该作为或不作为依国际法可以归因于国家,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责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①客观要件—违反国际义务,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内容包括违反一般性的国际法原则、国际规则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此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果一国的行为依据国内法是合法行为,但是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此行为不合法,此时应如何认定这一行为?多数学者认为,根据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这一基本原则,应判定此行为属于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国际不法行为按照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的国际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②主观要件—国际不法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即一国受到的损害是由别国的不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国际法委员会的草案使用“归因于”(attribution)一词,将某一作为(actions)或不作为(omissions)与一国联系起来。在国际实践、国际仲裁或司法判例中,也使用过“归咎于”(imputation)一词。但是,“归因于”一词显得更为客观,如果使用“归[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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