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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制度经济学下的我国国企产权改革           
论新制度经济学下的我国国企产权改革
摘要:文章论述了产权研究的内容,并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国企的产权改革要如何进行及如何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关键词:产权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研究产权制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内容
  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一种经济品的使用权利”。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产权,它是指由人们对物的使用所引起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获益和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因而,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帮助一个人形成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预期。中国论文联盟*编辑。
  科斯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支出。但是,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至于最佳权利配置和由此而来的更高产出将永远无法实现。”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由此,人们开始探讨不同类型的产权安排对于经济效率的影响。通常产权分为三种类型:私有产权、国有产权、共有产权。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产权是指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行使的权利。共有产权意味着共同体否认国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体内的任何人行使其权利。私有产权则意味着社会承认所有者的权利,并拒绝其他人行使该权利。国有产权意味着国家可以在权利的使用中排除个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来使用国有财产。”从这三种类型的产权安排出发,研究者们区分了它们之间的效率差异。从经济学意义来讲,一种产权结构是否有效率,主要看它是否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在共有产权下,由于共同体内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平均分享共同体所具有的权利,如果对他使用共有权利的监察和谈判成本不为零,他在最大化地追求个人价值时,由此所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有部分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来承担。且一个共有权利的所有者也无法排斥其他人来分享他努力的果实,因而,共有产权导致了许多“搭便车”行为。在国有产权下,由于产权是由国家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作为权利的使用者,由于其对资源的使用与转让,以及最后成果的分配都不具有充分的权能,就使其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监督的激励降低,而国家要对这些代理人进行充分监察的费用又极高,再加上行使国家权力的实体往往为了追求其政治利益而偏离利润最大化动机,因而它在选择其代理人时也是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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