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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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住房难题当之无愧地成为政府与百姓共同关注的最主要的热点问题。本文选定美国作为我国法治借鉴的蓝本,从完善调控体系、选择调控模式、运用调控手段等方面归结出美国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宏观调控状况总览 在世界两大阵营之中,宏观调控问题的解决可谓是“殊途同归”。首先,在资本主义世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凯恩斯主义[1]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美国罗斯福“新政”的历史性胜利,使“国家干预经济”在美国、进而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被当作一项基本国策确定下来。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以“滞涨”为特征的新一轮经济危机的爆发之后,取而代之的“混合经济”理论[2]开始独占鳌头,八十年代初,经济法体系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逐渐实现了自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向“宏观调控法”的转变。直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了“现代主流经济学新综合”[3]的趋向。反观发展历程,从“政治国”、“经济国”进而到“法治国”,[4]从消极片面的“夜警国家”到全面干预的“国家之手”,从“弥补市场缺陷”的国家干预经济到“塑造国家的未来”[5]的现代宏观调控,法律,尤其是经济法在规制国家行为[6]过程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 现代法治国家,宏观调控法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内容。[7]从体系架构上讲,各国现行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现代意义上的计划法;第二,政治意义上的经济决策法;第三,各种作为调节手段的法律,可以细分为财税[8]、金融[9]、土地[10]、外汇管理、信贷等方面。在制定法律、构建体系的过程中,不同国家之间有所相通,但也各有不同。德国市场经济采取的是社会市场模式,形成了以金融决策及其立法为主导的宏观调控法律体系;日本市场经济采取的是政府主导型模式,形成了以计划法、产业决策法为核心的[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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