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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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编辑。[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更好地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从该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该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形成的基本经验、形成后面临的问题等方面,加以全面的把握。 [关键词]法律体系;中国特色;基本标志;基本经验 [中图分类号]D6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528(2011)06-0048-05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也就是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基本标准。一般说来,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标志可分为形式标志和实质标志两种。只有同时符合这两种标志,一国法律体系才能称得上真正形成。 从形式标志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部门齐全,可以涵盖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二是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三是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四是法律体系内部总体科学和谐统一。而以上述要求来衡量可见,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说来,在我国,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已经齐全,涵盖了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236件;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已经比较完备,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 600多件,从而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补充、细化和具体化;此外,通过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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