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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的司法过程           
从合同法理念看合同无效后法官的司法过程
,于是更加接近生活和合同法理念的新法便应运而生。曾经通过非正式的司法处理模式将成为制定法上有规定的法律制度,从效力效果的二分(不能转换)--解释转换--法定转换--明确的法律规定(即不用转换),以此进路将慢慢的达到我国合同法制度逐渐完善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林城二:《民法总则(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王闯:"冲突与创新--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载于《民商法论丛》第40卷
  【5】尹田:"论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载于《时代法学》2010年10月第8卷第5期
  作者简介:周弋涵,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10级硕士研究生;胡健,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2010级硕士
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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