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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a Nexus of Contracts, and the Dual Nature of the Firm[J]. 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 Vol. 24, 1999: 825-826.则被认为是“替传统等级模式加上了合同的点缀以创制通常指称的‘股东本位模式’。”[17]但古拉蒂(G. Mitu Gulati)教授等认为,上述两种模式未能考虑一个经济安排中的个体间合法的冲突性利益,因而都是不完善的,同时提出了“关联性契约模式”,该模式强调一个经济企业中的所有参与者之间复杂的互动,从而扩展了有关公司治理的分析视野,强调应关注证券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工人、供应商、消费者以及所有其他对公司发展做出某种经济贡献者之间的合作、冲突、竞争与妥协[18]。这一新的公司契约模式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已经从单纯关注股东与公司间的一元关系发展到同时关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元关系。也就是说,给定的某个公司法问题不仅涉及到股东的利益,而且还包括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达成社会最优规则时,必须综合考虑到这些不同的利益[19]。公司关联性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和完善为股东“异质化”演进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即公司作为“关联性契约”集结体不但能够而且也应当包容不同投资目的、不同利益诉求、不同管控能力的“异质化”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要求,从而在股东间以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从替代走向互补、从利益冲突走向合作共赢的良性关系,并进而推动股权关系从资本层面的一元化向协商基础上的多元化发展。
  2.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非同一理论
  在股东“同质化”假定下,股东间的利益以及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被认为是一致的。但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罗曼诺(Roberta Romano)在分析公司接管立法时就明确指出,“由于股东间在信息成本上的差异,在这种情境下关于公司股东利益同一的一般假定是不适当的。”[8]113福特汉姆法学院教授费希(Jill E. Fisch)也明确强调,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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