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休谟的政治哲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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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他还说:“一个政府在许多世纪中建立于一套法律、政府形式和继承方法的体系上。臣民中很少有人以为自己有服从这种变革的义务,除非它有促进公益的明显倾向。” 〔3 〕 (P602) 在休谟看来,政府的产生,绝不是自然权利的抽象论证,也不是人类理性的事先发现和预见,而是为了利益、基于习惯。理性只是认识到服从秩序给人类带来的好处而予以承认而已。进而,政治制度也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长期实践所积累的经验产物,是在社会历史变迁中逐渐形成的。在影响和决定人类行为的诸因素当中,休谟认为,情感和习惯往往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休谟以两个人划船为例来通俗地说明这一事实。在两个人对于用力方向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船当然不可能沿直线行走,而且也走不快。然而,在他们具体用力的过程中,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很快就会使他们双方都感觉到省力而又有效率。发现这一点以后,他们就会按此惯例行事,并且说服他人也这样做,一项制度便由此而诞生。所以,休谟强调政治制度不是理性设计的,而是实践经验的产物。“一切假定人类生活方式要进行巨大变革的政府设计方案,显然都是幻想性的。柏拉图的《理想国》、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都属于这种性质。” 〔6 〕 (P158) 当然,休谟也说过“正义规则”是“人为的”。这里的“人为”是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为”的意思笔者理解是指“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指人表现在外面的活动,以区别于思想、设计这些表现在人里面的活动。 实际上,人们远不能对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作出周密的设计,不能根据头脑中设想的未来来构建眼前的现在。一旦理性决定论代替了活动创造论,抽象设计论代替了历史生成论,多半会陷入困境,会出现类似“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政治神话。我们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惨痛的。正如休谟所说,一条在思辨中可能看来对社会最有利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发现是完全有害的和毁灭性的。一般的规则常常被扩展到超出于它们最初由以产生的那条原则。美国政治哲学家李普曼指出:“越是试图去建立一个人间天堂,结果却越是把地球变得更像地狱。” 〔7 〕 (P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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