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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及管理完善           
浅议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及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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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民参与司法活动的力度,正确全面反映人民意愿,确保司法公正。但是目前,人民陪审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多缺陷。因此本文从完善立法、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监督权、建立其他相关制度等方面提出了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缺陷;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 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 须请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上方面有了更为明显的作用。然而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仍旧有许多弊端存在。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人民陪审制度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1) 缺乏明确的宪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现行陪审制度是以《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根据而存在的。接受审判必须有陪审员参与,还不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缺乏宪法规定,制度会由“必然性”适用退化为“或然性”适用,有碍其作用发挥。
  (2) 适用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以及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仍未具体的界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只审一审案件,但哪些案属于当地影响较大的,社会影响大小的尺度和标准,法律未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并且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规定也较为模糊。
  (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内容。但是是否将该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对该制度的表述以及人民陪审员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的规定都很模糊,不利于实际操作,难免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
  2.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合理。
  (1)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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