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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得商标专用权, 防止竞争者复制或仿冒自己的创新理念和具体方法。
  对得到市场认可的金融创新产品及时注册,适当的将金融创新标志和商标标志进行流程化设置,防止其他主体模仿设计。
  二、专利权保护
  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传统上专利权对金融产品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授予计算机程序的独占权来间接实现的,包括金融产品专利、金融产品专利管理系统专利以及金融的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专利。为此,尽可能的实现创新产品的计算机化,可使金融创新得到最大的保护。如:银行业中的自动发行银行保险单的计算机系统、实施可转换公司股票的贷款的计算机程序;证券市场中的自动化证券交易系统、股指期货的现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中的网上保险的保险费保价系统及利率上下限保险中计算利率的方法,他们成功的实现了金融产品的计算机化,在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下,不仅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占得了一席之地,而且因此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传统的商品及服务方法、记账方法、市场交易等商业方法将逐渐减少,随之而来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将大规模展开。为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改变过去不授予商业方法的惯例,将一些先进的商业方法(尤其是金融领域中的金融方法)赋予专利权,以保障其快速有效地发展。如:美国花旗银行于2003年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了“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专利,该专利将金融企业一些必需要走的商业方法列为花旗银行的独占权,该权利既包括了相关数据的显示、读取、存储和传输等方面,同时还扩展了外汇交易活动,完善了金融衍生产品。同样,我国金融机构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也总会遇到一些权利阻碍,由于某些国家垄断了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权利而限制其他主体对该产品和方法的自由使用。因此,对商业方法赋予专利这一事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现在我们国家已逐步放开商业方法申请专利的趋势,而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开始受理相关申请,其中一部分已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
  专利权保护是对金融产品的关键性保护,金融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特别注意竞争产品专利的有效性,以免造成侵权。我国金融业在这方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获得保护,国际上可借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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