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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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的作品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其可用于保护大部分原始创作和授权的派生作品, 并且一经产生即享有之。从保护方式上看它以保护金融创新产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为宗旨,其中包括各种金融文件、各种资产转让合同上的艺术创作、创新的附加说明、营销指南等;而在实务中著作权保护常常发挥作用的还有金融机构发布的信用卡图案,支票、本票、汇票等信用工具的版面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以及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的宣传册。由此可见,创新的金融产品只有以文学和艺术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并被社会大众认可和使用,才能在市场经济的金融交易中受到法律的专门性保护。反之,对于一些内在的思想、概念、方法等无形的财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则相对比较弱,因为他们没有固定的载体,不能进行系统的操作,更不能对社会进行完整的展示。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真正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无论它是否发表。作为信息时代的基本元件,计算机软件的诞生和发展对推进社会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全方位的保障(关键在于知识产权的具体调控)使得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运行能够一直保持高效健康的发展态势。另外,金融领域中除了计算机软件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外,相关的派生产品也开始引起社会和法律界人士的注意,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刺激创新者的积极性,著作权法将逐渐扩展其调整对象,以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利。 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以及必须遵循的国际法———《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做了相关规定。 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中最基础的保护,将金融创新的成果用法律的途径加以保护,并给予多方位的权利保障,对提高员工的金融创新积极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上述内容是作者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金融创新产品保护进行的较为详细的介绍,然而仅仅靠知识产权法来规范并不能真正保障金融创新产品的健康发展,要想健全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保障还需要完善其他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经济法、刑法等强性法律体系的适当补充和完善,只有将法律之网结得够密,才能从最大程度上防止种种投机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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