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态会计研究述评与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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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则认为应单列“森林生态资产”,并提出由省级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组织评价并出具证明,各林业生产单位据此核算的森林生态价值的具体确认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直将森林生态价值作为权益类核算。乔玉洋(2006)提出单设“森林生态资本”账户,该账户下设“已收生态资本”和“未收生态资本”,“已收生态资本”反映会计主体森林生态资本中已得到补偿的金额,“未收生态资本”反映会计主体实现的森林生态效益未被社会认可而未得到补偿的金额。第三种观点将森林生态价值确认为收入。刘梅娟(2006)认为,不仅要将森林生态价值中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入纳入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列未实现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经济性也纳入收入要素核算,以完整反映森林环境财务影响和环境绩效。 (四)森林生态会计计量问题会计计量包含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对于森林生态会计计量单位,目前提出了两种思路:其一是以货币计量为主,兼用其他形式(曾华锋,2006);其二是同时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并应尽可能考虑运用非货币计量尺度(刘梅娟,2006)。在计量属性方面,岳上植(2002)提出了政策性计价法(如阿特奎逊法和普罗丹法)、生产性计价法(如直接成本法和平均成本法)、消费性计价法(如费用支出法)、替代性计价法(如市场替代法和机会成本法)、间接性计价法(如旅行费用法)和直接性计价法(如条件价值法、享乐价格法和问卷调查法)。曾华锋(2006)提出了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边际机会成本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影子工程法、旅行费用法、发展阶段系数法等。学者们还特别关注了森林生态价值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王妹(2006)、温作民(2007)认为在成本计量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森林生态价值直以公允价值方法进行计量,国际碳补偿贸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为森林生态价值的市场化提供途径。 (五)森林生态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两者模式,一是补充报告模式,即在传统会计报告内部增设森林生态会计相关科目,将森林生态会计核算嵌入现行会计报告体系内部(温作民,2007)。另一种模式称为独立报告模式(刘梅娟,2006),即不调整现行林业会计报告而单独编制森林生态价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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