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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论部门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以职权行使主体构架部门行政法是可以成立的,然而,目前行政法学界根据职能部门设立的状况进行构架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它忽视了部门行政法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只有在行政机构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以行政机构体系构架才是合理的。
  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一次以比较科学的标准把国务院的行政职能机构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宏观调控部门;第二个部分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第三部分是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第四个部分是国家政务部门。这一分类方式不一定达到十分科学的地步,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分析问题的思路,就是必须在以职权行使主体进行科学的综合以后才能确定相关的部门法规范,才能给部门行政法体系一个合理构架 。据此,部门行政法可以包括下列部分:一是行政调控法,即以履行若干经济调控为综合主体的部门行政法;二是经济管理行政法,即以直接管理经济事务的主体并由其适用的那些法律规范;三是科教行政法,就是以科技、教育行政职能部门为主体并适用的那些法律。 以前的教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的提法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不科学的,因为它人为地将二者割裂开来,而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二者是不能割裂的;四是信息产业行政法,即以信息主要机构为主体的那一部分行政法;五是社会行政法,即与社会保障机构有着联系的那一部分行政法规范;六是治安行政法,包括司法、安全、公安等主体的那些法律规范;七是外事行政法,即以外事管理机构为主体的行政法规范;八是军事行政法,即以国防行政机构为主体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九是市场管理行政法,就是以工商、税务、物价等为主体的那些法律规范 。上列九个方面可以使部门行政法有九个范畴有九个相对确定的内涵,而不是设立一个行政机构就有一个相应的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应取材于各具体行政领域实践。
  四、中国部门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部门行政法体系建设虽然较二十年前有了巨大进步,但客观的说,仍然存在不少缺失。同时当前部门行政法立法的主要推动力量集中在国家行政归口管理部门,使得各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有发生。部门行政法的解释、编纂工作还没有充分开展。同时部门行政法的编纂也不够系统,不利于公民、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的形成,也使得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更加贴近实践中发生的具体问题,要想对特定行政领域的一个法律现象或问题进行透彻、全面的研究,就必然会牵涉到多学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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