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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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联盟*编辑。 宅基地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且也是一个经济政治制度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的研究而言,无论是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都很难说已经找到一个令人完全信服的结论。不过,在探讨宅基地法律问题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议题,可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宅基地问题的核心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学说及其评析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都是很大的,由此形成了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观点:一、自由流转说。此种观点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城镇国有的土地都是我国土地的组成部分,既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转,则限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地位的歧视,是不公平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自由流转,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主体流转。①二、限制流转说。宅基地使用权是由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取得的,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基于各种原因离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如果农民落户于城镇,则其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再享有表征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应将其宅基地使用权归还给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但不能将其住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他人。②值得一提的是,在学术界有学者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禁止转让的观点。③不过,主张该观点的学者并不反对在特例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此观点在本质上与限制流转说并没有明显的区别。所以,总括地说,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观点包括两种:自由流转说与限制流转说。这两种观点并非是绝对排斥的关系,无论是自由流转说还是限制流转说,它们都不是绝对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允许流转的程度不同。 笔者比较倾向于自由流转说的观点。不过,对于自由流转说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任何限制地可以自由流转的太过绝对的观点,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目前我国宅基地政策对于农民来说仍起着最基本的居住保障的作用,对于广大农村居民来说,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的功能还不能完全抛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还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笔者认为限制流转说近乎绝对禁止宅基地使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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