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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理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理分析
律关系。而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优先购买权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出卖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的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不会相互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也无须相互承担任何的法律义务。既然如此,那么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优先购买权的理由何在呢?
  尽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理由显得非常充足,但是无论如何,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能改变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对于农民的居住保障功能。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其他成员与宅基地使用权出卖人以及出卖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任由农村居民将其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他人不受任何限制,则势必会在客观上损害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居住保障利益。由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人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没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违于我国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政策。由此可见,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时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所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优先购买权,在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制度。  论文联盟Www.LWlm.com
  注释
  ①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8页。
  ②孟勤国等:《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28页。
  ③韩鹏:“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路径——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62条”,《广州商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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