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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理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法理分析
用权流转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对象,不应做过多的限制,无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还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抑或是不具有农村户籍的城镇居民,都可以通过流转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从法律性质上讲,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人对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享有排他的支配性的权利,因此依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宅基地使用权人将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不过,物权法又是具有国别特色的法律制度,以我国的国情为着眼点加以考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承载着解决我国众多农民基本居住保障问题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一定的限制自是应有之理。笔者认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如下问题值得探讨: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为必要。根据《宪法》以及《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人。农民作为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即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使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也不得随意干涉农民对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合理使用,农民可以对该项权利行使一定的处分权,包括对宅基地予以事实上的处分以及对宅基地使用权予以法律上的处分。而农民转让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其行使对宅基地使用权法律上的处分权的表现,农民的这项处分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为必要,则意味着农民处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受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这等于剥夺了农民对其宅基地使用权处分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为其必要条件。
  从另一方面讲,农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得来宅基地使用权,虽与其具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有着必然的联系,但同时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该项用益物权的结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论是否流转于他人,也不论流转于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所有权人的事实是不允许改变的。换句话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根本性质。这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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